联合商标
联合商标(Associated Mark)
什么是联合商标联合商标是指某一个商标所有者,在相同的商品上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或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些相互近似的商标称为联合商标。这些商标中首先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为主商标,其余的则为联合商标。 比如“娃哈哈”、“娃娃哈”“哈娃娃”等商标注册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则形成主商标、联合商标。
因联合商标作用和功能的特殊性,其中的某个商标闲置不用,不致被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撤销。由于联合商标相互近似的整体作用,因此,联合商标不得跨类分割使用或转让。
联合商标运用细节1、联合商标主体亦是正商标所有人,两者应当一致。联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正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并且,联合商标应与正商标在音、形、义上相近似。
2、联合商标注册不是为了使用,而是形成主商标的防护围。
3、联合商标可以分别获得注册,但其中每一个商标都不得单独转让,而必须整个联合商标一同转让,联合商标使用许可也如此。
4、联合商标中每一个商标都具有相对独立性,其中一个商标被撤销或被终止,不影响其他商标的效力。
注册联合商标的意义注册联合商标的目的,相对于正商标而言,是为了防止自己的正商标(一般为名牌商标)被他人影射仿冒。
联合商标的出现,是因为商标的近似或商品的类似往往不很明确,也没有严格的判断认定标准,而且随着时间、地点的不同而变化,因此难以防止他人在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近似的商标,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要取消他人的注册或禁止他人的使用往往是很困难的。所以,人们通过注册联合商标来防止出现这种情况,起到一种预防的作用。有的也是因为出现了利用近似商标侵权的情况,才迫使厂家注册联合商标。
除此之外,注册联合商标的目的,也在于适应企业发展和新产品开发的需要。对于有实力的企业,产品种类繁多,新产品不断涌现,旧产品不断更新换代,因而在业务往来时需要在与胡商品类似的新商品上,使用与原注册商标有一定近似的商标,既可以利用老牌子促销,又展示了新产品的风采,此可谓一举多得。联合商标恰恰能满足这种需要。
我国商标法并没有规定联合商标的内容,但不少厂商实际上应用了联合的策略,充分发挥了联合商标的作用。事实上,联合商标不一定都使用,但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连续满三年不使用,商标局有权撤销该商标的注册,这个矛盾需要妥善解决。在现行法律不没有修改之前,可以采取广告的方式对这些商标加以“使用”。根据商标局的解释,只要在国家批准的正式出版的刊物上作了广告,那么,被广告的注册商标就视同已被“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