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决
民族自决(self -determination of peoples)是指外国奴役和统治下的民族和人民可以决定或经过民族独立战争取得本地区的独立,组成新的国家,并对其领土拥有主权。
民族自决倡言全世界各大小民族,皆可自行决定自己归属的政府体制、执政政党组织、政治环境与命运等。而这些决定不得为他国或其他政权决定。一般来说,此主义来自1918年1月美国总统威尔逊提出的十四点和平原则。
在亚洲,民族自决主义影响朝鲜的三一事件与中国的五四运动,也令不少帝国主义国家调整其殖民地经营方向。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两大世界人权文件皆在第一条明列民族自决原则:“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虽然前述两大文件在第一条之后所列举的较偏向个人的人权,但第一条民族自决原则也成为民族权(或称集体权)的基础。继二次大战之后殖民地独立的风潮之后,1970年代以来的全球原住民族运动也援引民族自决权利,作为其运动的终极目标。
民族自决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国际法原则宣言》的《序言》中有很大篇幅的阐述。各国均须尊重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