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继承
政府继承是指同一国家继续存在的情况下,由于革命或者政变导致政权更迭,代表该国的旧政府为新政府所取代,从而引起的权利义务的转移。
对政府继承:
1、对旧政府签订的条约视其性质而定,平等互利条约应继承,对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条约一律不继承;
2、对财产、档案一律予以继承;
3、对债务尤其恶债是不予继承,对合法债务可与有关国家友好协商,公平合理地解决。
(一)政府继承的概念 政府继承(succession of governments)是指由于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而导致前政府的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转移给新政府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二)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 关于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目前还没有任何明确而统一的国际法规则,有关理论分歧很大,有关实践也不一致。正常情况下,政府继承并不影响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法律地位,也不影响该国依国际法承受的权利义务。 国家实践表明,在按照一国宪法程序发生政府继承的情况下,新政府除与有关外国另有协议外,一般会自动接受旧政府代表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设定的权利义务以及以其名义拥有的国家财产或负担的国家债务。但在因革命或政变而发生的政府继承的情况下,新政府则往往根据有关权利义务的性质及其自身政策和利益的需要而决定对有关权利义务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