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满洲条约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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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满洲条约

第一条俄国交还满洲于中国,行政之事,照旧办理。

第二条俄国留兵保护满洲铁路,俟地方平静后,并本条约之枢要四条一概履行后,始可撤兵。

第三条若有事变,俄国将此兵助中国镇压。

第四条若中国铁路(注:疑指满洲铁路)未开通之间,中国不能驻兵于满洲。即他日或可驻兵,其数目亦须与俄国协定,且禁止输入兵器于满洲。

第四条中国虽得置兵于满洲,其兵丁多寡,与俄国协议,俄国协定多少,中国不得反对。然仍不得输入兵器于满洲。

第五条若地方大官处置各事,不得其宜,则须由俄国所请,将此官革职。满洲之巡察兵,须与俄国相商,定其人数,不得用外国人。

第六条在满洲企图开矿山修铁路及其他各等之利益者,中国非与俄国协议,则不许将此等利益许他国臣民为之。

第七条俄国所有之军事费用,一切皆由中国支出。

第八条 若满洲铁路公司有何损害,须中国政府与该公司议定。此乃驻扎北京之各国公使协议,而为各国所采用之方法字样。

第九条现在所损害之物,中国宜为赔偿,或以全部利益,或以一部利益以为担保。第十二条许中国由满洲铁路之支路修一铁路以达北京。

第十条中国得由满洲铁路之支路修一铁路至直隶疆界之长城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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