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富比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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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富比

苏富比(Sotheby's)介绍1744年3月初,英国伦敦有一处叫“科芬园”的地方。那里一直是果菜和花卉市场,而当时却成了一个书籍拍卖会的举行地点。主办者一位叫山米尔·贝克的书商。

书籍拍卖会共举行了十天。白天,买家可以欣赏和浏览准备拍卖的书籍,夜幕降临,拍卖官司开始主持叫价。参加竞投的除了书商,还有一些收藏家,大家似乎很满意这种竞价交易方式。十天中,共有数百本珍贵的书籍易主,总成交额876英镑。

这就是拍卖作为一种行业最初在世界上出现的情形。由此,也诞生了世界上最古老的拍卖行——苏富比。

第一次-----苏富比

应该说,在苏富比之前,也有出售商品以竞投方式成交的。世界最早的拍卖可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当时的罗马人把雕像、挂毯等当作拍卖品,但这往往是买主与卖主之间的行为。拍卖者作为中价、拍卖官司作为一种职业在世界上出现,苏富比是第一次。

从那时开始,经历了250多年的时间,苏富比在国际古董和艺术品市场上渐渐确立了龙头大哥的地位。或许是由于山米尔·贝克的书商背景,在苏富比前200年的历史当中,一直以印刷品和手稿的拍卖最为世人称道。1884年,苏富比拍卖了世界历史上第一本活版印刷的圣经,底价1200英镑,最后经过几轮叫价,以3900英镑成交,创下了当时单本书籍成交的最高纪录。

更上层楼

1778年,贝克先生的外甥约翰·苏富比成了这家拍卖行的合伙人,并使拍卖行的业务更上层楼。在1843年时,一位德国记者曾经描述了约翰·苏富比的儿子——山姆·李·苏富比主持一场书籍拍卖会时的现场情景:“每当苏富比举起珍贵的文件或书籍,台下就一阵交头接耳的骚动。兴奋之情随着拍卖会进行而起伏,只有在拍卖官司落槌的那一刹那,才有瞬间的寂静。”正是由于苏富比的拍卖技巧,使得这家拍卖行声誉日隆。于是,“苏富比”也就成了这家公司的金字招牌。虽然苏富比家族与拍卖行的关系止于1863年,但其名称却保留至今,成为公司资产的一部分。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艺术品市场逐渐形成。苏富比也朝着全球化方向发展,并且逐渐垄断了重要艺术品的国际市场。六十年代初,苏富比进军美国,收购了已有八十多年历史的“派克勃内画廊”,并成立了美国第一家国际性拍卖行。七十年代,苏富比又陆续将拍卖业务推广到香港、蒙特卡罗、日内瓦等国际都市,并在世界主要城市设立办事处,广为搜罗各国艺术品,逐步形成了国际艺术品拍卖的格局和规范。五十年代末,苏富比公司的年营业额不过600多万英镑,而到了1980年,年营业额已达上亿英镑。

苏富比现时是世上唯一拥有英国文学研究专家的拍卖公司,每年举行两次英国文学作品的专拍,由5位专家主理。苏富比英国书籍及手稿部共有13名全职专家,在这领域中累积超过百年经验,单是2005年苏富比英国已拍卖出近港币4亿5千百万(超过5千8百万美元)的书籍和手稿,是英国书籍及手稿拍卖界的翘楚。放眼全球, 苏富比在2005年的书籍及手稿总成交额更高达港币6亿1千3百万(7千9百万美元),奠定公司于书籍和手稿国际拍卖市场的领导地位。

苏富比的办公室及代表处遍布亚洲,包括中国内地及香港、日本、台湾、星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及韩国,并于香港及星加坡定期举行艺术拍卖。

Sotheby’s Holdings, Inc 旗下拥有苏富比全球拍卖业务、与艺术有关的财务服务及其它非公开拍卖的销售活动。苏富比业务遍及全球34 个国家,主要拍卖中心设在美国纽约及英国伦敦,并定期在世界其它13个主要艺术中心举行拍卖,包括香港、新加坡、澳洲、法国、意大利、荷兰及瑞士等地。Sotheby’s Holdings, Inc于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代号为BID。

苏富比国际有限公司拍卖规则致买家及卖家之通知下列条件,以及载于苏富比之图录或由拍卖官公布或于拍卖会场以通告形式张贴之所有其他条款、条件及通知(统称『业务规则』) ,均构成苏富比以拍卖商身份与实际及有意卖家及买家订立台约之条款。

业务规则适用于阁下与本公司之间在出售、购买或由本公司持有物品之各项关系上。阁下如要求拍卖品视察、评价或估值,此业务规则亦适用于阁下。因此,业务规则乃属要件,应详细阅读。 阁下同意未来与苏富比之任何交易,均按照当时之业务规则进行。阁下应注意,苏富比一般担任卖家之代理,任何达成之出售合约均由卖家与买家直接订立。苏富比倚赖卖家提供出售物品大部份有关事实之资料,苏富比不能亦不会对每项出售物品进行全面之审查。因此,买家有责任自行视察及调查,以查证有意购买物品之性质。所有有意买家谨请留意规则第5及6项,当中限制苏富比及卖家可能须负之责任,所有卖家亦谨请留意规则第25及27项,当中载列苏富比与卖家之间关系之基础,并对苏富比向卖家可能须负之责任予以限制。实际及有意之买家及卖家均受所有业务规则所约束。

然而,为方便参阅,下文载列之规则划分为多节,a节解释整套规则内若干常用之词语,b节载列特别有关买家之规则,c节载列特别有关卖家之规则,d节则载列有关买家及卖家两者之规则。在可能情况下,于本业务规则内,苏富比称为『本公司』,而实际及有意之买家及卖家(以适用者为准)则称为『阁下』。

a.业务规则内使用之若干词语之解释及释义

1 释义:在本业务规则中,引号内之词语应具有下列涵义:

(a)『买家』指拍卖官已接纳出价最高之人士,或该人士披露之委托人;

(b)『买家支付之酬金』指按拍卖时张贴于拍卖会场之酬金比率, 『买家』就『成交价』应付予『苏富比』之佣金;

(c)『cites』指濒临绝种生物国际贸易公约;

(d)『费用』 ,有关出售任何物品之费用指『苏富比』之收费及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支出、保险、图录及其他复制资料及图示之费用·任何关税、广告、包装或装运之费用、复制权费、税项、征费、有关任何物品之测试、调查或查询之费用或向违约『买家』追讨之开支;

(e)『成交价』指拍卖官就一件物品拍定『买家』所出之价格,或如于拍卖后出售,则为协定价格;惟上述两种情况均不包括『买家支付之酬金』、任何适用之税项及任何『费用』;

(f)拍白卖前低位估价』指苏富比最近期就拍卖品於拍卖前之价值评定高低估价之低价,不论是否已向『卖家』传达;

(g)『拍卖前中位估价』指苏富比最近期以拍卖品于拍卖前之价值评定之高低估价计算之平均价,不论是否已向『卖家』传达;

(h)『出售所得款项净额』指『苏富比』就售出物品所收取之『成交价』扣除『卖家佣金』及『费用』之结清款项;

(i)『卖家』指寄售物品之物主或物主之代理人或保管该物品之人士。如有数位物主或代理人或保管人,各人须共同及个别承担本业务规则所载之所有责任、法律责任、声明、保证及赔偿保证;

(j)『卖家佣金』指『卖家』按物品出售或损毁当日适用之收费比率支付予『苏富比』之佣金。适用之『卖家佣金』收费比率载于『苏富比』之卖家佣金收费卡,于香港中环德辅道中4-4a渣打银行大厦5楼『苏富比』之办事处可供索阅,而其条款属于本业务规则之内;

(k)『苏富比』指sotheby''shongkongltd.;

(1)『苏富比联号公司』指sotheby''sholdingslnc.及当时sotheby''sholdingslnc.根据定义见1985年公司法第736条的任何附属公司(不包括『苏富比』) ;

(m)『应付总额』指售出物品之『成交价』连同『买家支付之酬金』及『买家』或违约『买家』应付之任何收费、费用、利息、税项及『费用』。

b.主要关于买家之规则

2 苏富比之身份:『苏富比』乃以代理人身份为『卖家』出售物品,惟其以当事人身份全部或部份拥有任何物品则除外。『苏富比』可以对物品拥有法定或衡干权益或以有抵押债权人作出财务承担者(或其他身份)。如『苏富比』以代理人身份出售物品,任何出售均将导致『买家』与『卖家』直接订立合约。

苏富比对买家之责任

3 本公司就赝品向阁下提供之保证:如本公司出售之物品其后证实为赝品,该项交易将会作废,本公司并会以原来出售时之货币退还阁下就该物品付予本公司之任何款项。然而, 阁下须于出售日期后不迟于五(5)年内:

(i)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该物品之编号、购得该物品之拍卖日期,以及阁下认为该物品属赝品之理由,该书面通知须于引致阁下对物品之真伪或属性产生怀疑之资料得悉起三(3)个月内提交;

(ii)可将妥善之所有权转让予本公司,而不受任何出售日期後产生之第三者申索限制;

(iii)将物品按出售当日之状况交还予本公司; 惟在下列情况下无论如何将不获退款:

(a)于出售当日图录所载之描述符合当时学者及专家所提出普遍获接受之意见,或图录已显示该等意见有分歧;

(b)于图录刊印当日证实物品属赝品之唯一方法乃在图录刊印前不为普遍接纳之方法,或非常昂贵或不实际之方法,或可能引致物品受损之方法,或本公司合理地认为可能引致物品失去价值之方法。如本公司有理由该为一项物品属于蓄意制造之现代仿制品,即于1870年以后创制之仿制品,意图在作者、来源、创制日期、年期、时代、文化或出处方面(如图录内并妩反映该等事项之正确描述)进行欺骗,且于出售日期之价值远逊于按照图录之描述应有之价值,则该物品应被视为赝品。一项物品不应单就任何性质之损坏及/或修复及/或修正工作(包括重新著色或加色)而被视为赝品。 按本公司之一般政策,本公司亦有此权利可要求『买家』搜集两位行内公认之独立专业人士(须为『买家』及本公司均接纳者)之报告,载列有关物品被视为赝品之理由,有关费用由『买家』承担。 『苏富比』同意其将会适当考虑该等专业人士之报告。然而, 『苏富比』保留权利在最终决定该物品是否赝品时,自行寻求其他独立意见,本公司不须受『买家』提呈之专业人士报告所约束。如本公司与『买家』之意见一致,认为该物品实属赝品,本公司须向『买家』退还搜集两位独立专业人士之报告所引致之费用,惟(i)搜集该等报告前须经本公司预先批准,并(ii)基于『买家』在出售前不能合理地搜集独立意见。本保证之利益不得转让,仅为『买家』之利益作出。

买家之查察责任

4 货品审查:拍卖之货品通常年代久远,所有货品均连同所有缺陷、瑕疵及描述上之错误出售。图录内之图示仅供识别用途。阁下并应注意,本公司并无在出售前测试电器或机械货品(不论货品之功能、操作安全或其他方面),阁下须负全责在使用前测试上述货品。 因此,对于阁下有意购入之物品,阁下承诺:

(i)在拍卖前视察及满意物品之状况及描述;

(ii)自行判断物品是否符合其描述;

(iii)搜集独立专业人十之意见(根据阁下之专门知识及物品之价值),以令阁下合理地满意物品之作者、属性、真确性·真伪、来源、创制日期、时代、出处或状况;

(iv)不倚赖圆录内之图示。 为协助阁下,本公司会在图录内提述个别缺陷或瑕疵,惟所提供之此等指示并不一定完备。阁下将被视为已知悉根据阁下之专门知识及经合理审慎调查後预期可发现之所有事宜。

苏富比对买家之法律责任

5 免除法律责任:除『苏富比』于规则第,项给予『买家』之保证以及规则第ii项所载有关阁下参予拍卖之权利外:

(i)『苏富比』并无给予『买家』任何担保或保证,任何隐含保证或条件均被免除(根据法规不能免除之责任除外);

(ii)尤其有关物品之任何方面或质量(包括价格或价值)之任何书面或口头声明(包括载于图录、报告、评论或估值之声明)

(a)仅为意见之陈述及

(b)可于物品提呈出售前(包括物品公开展示时)修订;

(iii)『苏富比』 、任何『苏富比联号公司』或其任何代理、雇员或董事均毋须对上述声明之任何错误或遗漏负责。

6 买家申索服制:在不影响上文规则第3及5项之情况下,及除本公司就个人伤亡承担之任何法律责任外,『买家』对『苏富比』之申索应以就该物品实际付予『苏富比』之『成交价』及『买家支付之酬金』为限。

卖家对买家之法律责任

7 卖家对胃家之责任:『卖家』对阁下之责任与本公司对阁下之责任有相同之规范。任何明示或隐含之条件或保证均不包括在内,惟根据法规隐含不能免除之责任除外。再者,本公司保留与『卖家』达成更改『卖家』保证之权利。

拍卖

8 参与拍卖之权利:本公司有绝对酌情权拒绝任何人士参与本公司之拍卖,以及拒绝任何人士进入会场。

9 以当事人身份竞投:阁下如在拍卖中竞投,阁下之身份乃为当事人,并将对该项竞投负全责,除非本公司事前与阁下以书面协定,阁下乃代表已辨明身份之第三者竞投(而该第三者须获本公司接纳)。在本公司如上所述协定之情况下,阁下与该第三者均须共同及个别对该项竞投产生之一切责任负责,而该第三者将因阁下以其代理人身份进行竞投而受业务规则约束,犹如其亲身进行竞投。

10 委托及溜话竞投:亲身出席拍卖会可令阁下充分获益,但阁下亦可按下文所述以电话或委托竞投之方式竞投。

(a)委托竞投:本公司将在拍卖会上代表阁下执行阁下在拍卖前以充分时间向本公司发出而本公司酌情认为清楚及完整之任何竞投指示。倘本公司就某一拍卖品获以相同金额委托竞投,而在拍卖会上该等竞投金额为该拍卖品之最高出价,则该拍卖品会售予最先委托本公司竞投之人士。然而,本公司在履行有关委托投之责任上受限于本公司于拍卖进行时须承担之其他责任。本公司可能因拍卖之运作方式而未能按阁下之要求竞投。本公司不能接纳因任何理由无法按所委托而竞投之责任。因此,阁下如欲竞投,应亲身或派代理人出席有关拍卖会。

(b)电话竞投:本公司或可供阁下以电话竞投,惟在此情况下,本公司保留要求阁下在本公司同意之前以书面确认有关资料之权利。本公司不承担因任何理由而失败之电话竞投之责任。本公司保留记录电话竞投之权利。

11 拍卖之方式:拍卖官会按其就拍卖晶之价值及出价竞争程度认为合适之水平开始及逐步提高竞投价。虽然拍卖官不得在拍卖当中表明其代表『卖家』竞投,但拍卖官可代表『卖家』以接连竞投或竞投之方式作出竞投直至达到底价。『买家』知晓本规则所述拍卖官及『卖家』之权利,并放弃可能就此对『苏富比』或『卖家』提出之任何索偿。

12 拍卖物品之成交:获拍卖官接纳为出价最高之人士(或如适用该人士之已披露委托人)应为『买家』。拍卖官敲击槌子,即表示接纳最高之出价,并确认拍定『买家』就该物品应付之『成交价』。拍卖官敲击槌子亦表示达成『卖家』及『买家』双方之出售合约。

13 拍卖宫之酌情权:虽有上文规则第ii及12项,但拍卖官在拍卖过程中任何时间享有绝对酌情权:

(i)撤回任何拍卖品;

(ii)当拍卖官有理由相信出现错误或纠纷时,可重新提呈物品进行拍卖;

(iii)采取其当时合理地认为适当之其他行动。

14货币换算器:拍卖以港元进行。货币换算器仅为方便阁下而设。货币换算器可能会出现错误,故阁下不应倚赖它替代以港元竞投。

15 录像:为方便『买家』及『卖家』 ,某些拍卖会开启视像萤幕。但视像萤幕之操作可能会出现错误。本公司不可能就视像萤幕上复制影像之质素或萤幕影像与原物是否相似承担任何责 任。

拍卖后

16 付款:阁下如投得拍卖品,须于有关拍卖环节结束后即时以港元向本公司支付『应付总额』。本公司在未收到现金或结清金额前,上述付款不作付妥。

17 领取已购物品:阁下须于拍卖日后五个工作日内自费领取已购物品。除非本公司行使所赋予之酌情权,且在不影响下文规则第23(g)项情况下,否则该物品不会在本公司收取『应付总额』前交付予阁下。

18 转移所有权:阁下在悉数支付有关物品之『应付总额』 ,以及『苏富比』将上述付款应用于有关物品前(即使本公司在不影响规则第17项之情况下,行使所赋予之酌情权给予阁下有关物品),阁下须继续承担『应付总额』,亦不能取得所购人物品之所有权。除本公司与阁下另有协定,以及受限于下文规则第23(d)项外,阁下所缴付之任何款项将按拍卖日期及该物品之编号分先后次序支付阁下欠『苏富比』之最早期债务或阁下最早期于『苏富比』或任何『苏富比联号公司』购买物品之款项。

19 转售之所得款项:如阁下在向本公司悉数支付『应付总额』前转售有关物品或有关物品之任何部份,阁下同意:

(i)替本公司以信托形式持有出售所得款项中,由『应付总额』减去就该物品不时支付予本公司之任何金额;

及 (ii)将阁下就任何拍卖品替『苏富比』以信托形式持有之款项存入独立银行账户。

20 风险转移:任何已购物品在下列任何一项发生(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後之风险概由 阁下自行承担:

(i)阁下领取已购物品;

或 (ii)阁下向本公司支付有关物品之『应付总额』;

或 (iii)拍卖日后五个工作日。阁下须自行负责于风险转移至阁下后为已购物品购买保险。在拍卖后但风险转移予阁下之前,有关物品如有任何损失或损毁,阁下将获得赔偿。赔偿之最高限额为有关物品之『成交价』,加上『苏富比』已收取之『买家支付之酬金』,但不包括任何间接或因其发生之损失或损毁。然而,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会因装裱印制品、字画或其他艺术品之画框或玻璃出现任何损失或损毁而承担责任,惟该画框或玻璃本身为拍卖品者则除外,亦不会因下文规则第31项所述任何事件造成之损失或损毁承担责任。

21 包装及搬运:包装及搬运拍卖品之风险及开支概由阁下承担。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概不就包装或运输者之任何行为或遗漏承担责任。

22 出口:自香港出口或进口其他国家之任何拍卖品或需领取一或多份出口或进口许可证,亦或会需要出口或进口货单、清单或文件。『买家』须负责取得任何有关出口或进口许可证及填妥任何所需出口或进口货单、清单或文件。所购物品须根据规则第16项付款,而不获批出任何所需出口或进口许可证或延误取得该类许可证不被视为阁下撤回或取消购买或阁下延迟支付拍卖品之『应付总额』之理由。本公司不会承担因不能填妥或呈交所需出口或进口货单,清单或文件所产生之任何责任。

23 不付款之补救方法:如买家未有根据规则第16项支付任何拍卖品之『应付总额』,本公司为其本身并作为『卖家』代理人,有权(在不妨碍本公司及『卖方』具有之任何其他权利下)行使下述一项或多项权利或补救方法:

(a)就因违约所带来之损失起诉阁下;

(b)取消该项拍卖品之交易;

(c)将阁下向本公司或任何『苏富比联号公司』支付之款项用作支付部份『应付总额』或因出售该项拍卖品而招致之任何开支或『费用』;

(d)将阁下向本公司或任何『苏富比联号公司』支付之款项用作支付部份『应付总额』或阁下就任何其他交易欠负本公司或任何其他『苏富比联号公司』之债务;

(e)安排以公开拍卖或私人销售方式,重新出售拍卖品,以减少阁下欠负本公司之债务。阁下及『买家』同意及授权本公司按照重新出售时适用之业务规则安排重新出售,并且同意有关该次重新出售之底价及估价水平将由本公司全权酌情决定。『售出所得款项净额』将用于减少阁下之债务。倘重新出售导致所得价格低于原来之『成交价』,本公司及『卖家』将可向阁下索取余额连同因阁下未能付款而招致之任何收费。倘重新出售导致所得价格高于原来之『成交价』,多出之数应付予『卖家』。在该情况下,阁下放弃任何要求拥有拍卖品之权利,并同意任何重新出售价均被视为商业上合理;

(f)将本公司或任何『苏富比联号公司』欠负阁下之款项与阁下欠负本公司或任何『苏富比联号公司』之款项对销,而不论该等款项是否来自任何出售所得款项或其他理由产生者;

(g)对本公司或任何『苏富比联号公司』因任何理由而管有之阁下任何资产行使留置权,直至阁下已全数支付欠负本公司之所有未偿还款项为止。本公司将通知阁下任何所行使之留置权及未偿还款额。倘未偿还款项于该项通知后十四日内仍未清还,本公司可根据上文(e)项安排出售任何该等资产;

(h)向阁下收取『卖家』及本公司合理之法律及行政收费;(i)就拍卖日期起计五(5)个工作日后尚未支付之『应付总额』以每个月2%之月息率向阁下收取利息; (i)在本公司之办事处或其他地方投保、移走及储存拍卖品,风险及费用概由阁下承担;

(k)拒绝阁下或阁下之代表日后在任何拍卖会上所作之竞投,或于接纳该等竞投前要求阁下支付按金。

24 未有领取已购物品之补救方法:如阁下于出售后五个工作天内尚未领取已购拍卖品,本公司可安排储存该拍卖品,惟风险及费用由阁下承担。此条款适用于不论阁下有否支付『应付总额』 。本公司只会于阁下全数支付一切储存、搬移、保险及任何其他收费,以及所有其他欠负本公司之款项,包括(如适用) 『应付总额』后,方会交付巳购拍卖品。本公司亦可全权酌情行使上文规则第23(a)、(c),(e)、(f)、(g)及(h)项,惟本公司不会于有关出售后六个月内行使上文规则第23(e)项之权利,如本公司行使该规则第23(e)项之权利则本公司承诺会按阁下指示持有本公司所收取该等所得款项经减去『卖家佣金』、『买家支付之酬金』及所有储存、搬移、保险与任何其他开支和税项后的净额。

c.主要关于卖家之规则

25 卖家之保证:本规则规限阁下与『买家』及本公司之关系。倘本公司或『买家』认为下述任何保证受到任何形式之违反,则本公司或『买家』可向阁下采取法律行动。阁下同意保证赔偿『苏富比』及任何『苏富比联号公司』、彼等各自之雇员、董事、管理人员、职员及『买家』,免蒙受因违反或涉嫌违反阁下之任何声明或保证、或业务规则所载其他条款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或损害。倘本公司有理由相信任何该等声明或保证遭违反或涉嫌违反,则阁下授权『苏富比』全权酌情撤销有关拍卖。阁下向本公司及『买家』保证,在所有有关时间(包括但不限制于拍卖品寄售时或拍卖之时) :

(a)阁下为拍卖品之真正物主,或经拍卖品之真正物主妥为授权出售该拍卖品;

(b)根据业务规则,阁下可转让该拍卖品之管有权及妥善和可出售之所有权予『买家』,而不受制于任何第三者之权利、索偿或潜在索偿,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或政府机关所提出之索偿;

(c)阁下已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知有关拍卖品出处之资料,并已书面知会本公司任何由第三方就拥有权、状况、真实性、属性、或该物品之出口或进口而提出之任何关注;

(d)阁下并不知悉任何将令本公司就该物品作出之描述不真确或出现误导之任何事宜或指称;

(f)倘拍卖品由外地进口香港,则该拍卖品乃是经合法进口及根据其来源地之法律(包括任何适用之欧洲联盟国家之法律或规例)合法及永久出口的;所有因拍卖品之进出口而必须提供之申报均已办妥,而有关拍卖品进出口之关税及税项亦均已缴付。

(f)阁下已支付或将支付拍卖品『售出所得款项净额』所需缴纳之任何或所有税项及/或关税,并已书面知会本公司由本公司代表阁下于进行拍卖之国家以外之任何国家所需支付之任何或所有税项及关税;

(g)对有关拍卖品并无任何限制、版权或其他规限(法例所订立之限制除外),及对本公司复制该拍卖品之照片或其他图片并无限制,但如阁下在交付拍卖品予本公司时书面提出相反情况则例外;

及 (h)任何电动或机械货品(或任何供拍卖物品之电动或机械零件)当合理地使用于其设计用途时为安全产品,且就表面检查并无任何可证实会危害性命或健康之明显缺陷,但如阁下在交付货品予本公司时书面提出相反意见者则例外。

拍卖前

26 预备拍卖:阁下同意本公司可全权酌情:

(i)将拍卖品合并或分类拍卖;

(ii)决定拍卖物品之编排方式;

(iii)决定任何拍卖物品于图录或任何状况报告中的描述及图示方式;

(iv)拍卖之日期及地点;

及 (v)拍卖进行之方式。本公司保留就选择拍卖品而谘询及依赖任何外间独立专家、顾问及修补专家意见之权利,并于本公司认为适当之情况下,就拍卖品进行其他查询或测试。然而,此乃本公司酌情进行之事宜,而本公司亦无责任必须进行该等谘询、查询或测试。

27 (a)估价:任何由本公司作出的书面或口头估价仅属意见,并仅旨在提供指引。任何估价均不可依赖作预期售价之预测,本公司可不时全权决定对已作出之估价(不论以书面、口头作出、或列载于图录、收据、函件或其他地方之估价)进行修订。

(b)免除责任:就任何拍卖物品之任何方面或质素(包括价格或价值)之书面或口头及载于任何图录、报告、评论或估值之陈述均(a)仅为意见及(b)可于该物品作拍卖(包括该物品作公开展览)前修订。『苏富比』或何『苏富比联号公司』、或其各自之任何代理人、雇员或董事毋须对任何该等声明之差误或遗漏负上任何责任。

(c)卖家索偿限制:于任何情况下『卖家』提出之任何索偿(不包括规则第31项所涵盖之任何索偿)将限于该物品之『售出所得款项净额』 。

28 阁下撤回物品:倘阁下选择于

(i)阁下书面同意与本公司出售拍卖品之日或(ii)该物品拍卖日期前12个星期(以两者较早之日期)过后撤回拍卖品,则阁下须支付按下述规则第30项计算之撤回费。倘阁下于上述之较早日期前撤回拍卖品,则毋须支付撤回费。

29 本公司撤回物品:倘本公司有理由相信

(i)物品之真确性或属性有可疑;或(ii)上文规则第25项所载之任何卖家声明或保证确立为或被指称有任何不确;或(iii)阁下于任何重大方面违反业务规则之任何规定或(iv)倘物品包含任何濒临绝种生物而须申请『cites』出售豁免,而该出售豁免未能于拍卖品展出日前一日取得或(v)本公司认为物品之拍卖价值不足或(vi)物品遗失或损毁,以致其现状并非本公司同意出售时之状态或(vii)建议出售该物品之拍卖因任何原因而延期举行。倘本公司知悉阁下寄售之物品涉及拥有权之争议或留置权,本公司将不会向阁下交出该物品,直至涉及拥有权之争议或留置权(如适用)最终得到令本公司满意之解决为止。

30 撤回费:倘拍卖品乃由本公司因出现上文规则第29(i)、(iv),(v)、(vi)或(vii)项所载之情况而撤回,则阁下毋须支付撤回费,而阁下亦可自费获退回拍卖品(倘该拍卖品并无涉及不利之拥有权索求) 。然而,倘拍卖品乃由本公司基于其他原因撤回,阁下须向本公司支付撤回费及任何其他『费用』。撤回费将相等于撤回之拍卖品倘按『拍卖前中位估价』售出而计算之『卖家佣金』及『买家支付之酬金』之和,『卖家佣金』之费率须为该撤回物品寄售时适用之费率。除非阁下已向本公司支付撤回费,否则本公司并无责任撤回任何拍卖品或将拍卖品交回阁下。

31 遗失或损毁之风险-由本公司承担之风险:本公司将按本规则第31项所载条款并费用由阁下负责之情况下自接收拍卖品之时起承担任何物品之遗失或损毁之风险,直至(i)于售出该物品后风险已转至该物品之『买家』或(ii)有关拍卖后60日(倘该物品未能售出)或(iii)该物品交付予本公司6个月后(而仍由本公司保存且于当时并未寄售作拍卖)为止,惟于交付拍卖品予本公司时与本公司有另外书面协议者除外。 本公司将向阁下收取,而阁下亦同意支付,就本公司所承担风险按相等于下述之1%之数额: (i)倘该物品已售出,则为『成交价』;或 (ii)倘该物品未能售出,则为『底价』;或 (iii)倘该物品因任何原因而未供拍卖,则为『拍卖前中位估价』;或 (iv)倘并无『拍卖前中位估价』,则为该物品于交付本公司当日合理估计之拍卖价。 倘上文(i)为适用,则阁下同意于该物品之成交价中扣除该等数额。 倘于本公司承担风险期间,拍卖品遗失或损毁,本公司毋须向阁下支付多于上文(i)-(iv)段(取适用者)所载之数额(经扣除『卖家佣金』及『费用』)。倘拍卖品仅为部份损毁或部份遗失,因而导致价值下跌少于一半(以本公司意见为准),则本公司可(i)向阁下支付下跌价值之数额,并将拍卖品提交拍卖或交回阁下,或(ii)如之前一句所述向阁下购入拍卖品,而阁下将不再拥有该拍卖品。 本公司对用作装裱印制品、字画或其他艺术品之画框或玻璃之遗失或损毁并不承担责任,亦对下述情况所造成之遗失或损毁概不承担责任: (i)任何由阁下同意于本公司指示下处理拍卖品之第三者; (ii)湿度或温度转变; (iii)正常损耗、磨损、逐渐变质、固有瑕疵或缺陷; (iv)程序上之差误; (v)战争或战争中使用原子裂变或放射性污染之武器。

32 遗失或损毁之风脸-由阁下安排受保:倘阁下无意由本公司承担交予本公司之物品之遗失或损毁风险,阁下须于物品交付时与本公司达成书面协议。倘阁下与本公司达成此项协议,阁下须为物品一直投保直至『买家』悉数支付该物品之款项为止。在该等情况下, 阁下同意: (i)向本公司提交该物品之保险证书副本; (ii)促使阁下之保险公司放弃可能因遗失或损毁而针对本公司之一切权利或索偿之代位权,放弃代位权声明书须以本公司接纳之方式发出,并交其副本给本公司; (iii)保证赔偿本公司因该物品之遗失、损毁或开支而面临之任何索偿,而不论该索偿以任何方式产生; (iv)知会阁下之保险公司有关上文(iii)所列之赔偿保证条款; (v)按本公司之要求补偿本公司因任何索偿而支付之一切款项、开支或『费用』,包括法律费用。本公司按此规则支付之任何款项均对阁下具有约束力,并为阁下接纳为本公司需支付该等款项之确证,即使并无经证实之法律责任;及 (vi)放弃阁下可能因遗失或损毁而针对本公司之一切权利或索偿,除非该等遗失或损毁乃由于本公司之故意失责而造成。 倘阁下于任何物品交付予本公司后十天内未能遵守以上(i)及(ii)分段之规定,本公司将按规则第31项之条款承担遗失或损毁之风险。本公司将由物品交付予本公司后第十一天起承担该等遗失或损毁之风险。倘该物品于其后遗失或损毁,本公司对阁下之承担将限于(a)上文规则第31(i)-(iv)项所列之有关数额减(b)阁下按本规则同意维持之保单下因该等遗失或损毁而应获支付之款额(连同适用之应予扣除款项)之间之差额。

33 再寄售:本公司可酌情决定将任何物品寄放在其他『苏富比联号公司』以供公开拍卖。本公司会以书面将此项决定知会阁下,除非阁下于该通知发出後10天内以书面提出反对,否则阁下将被视为同意该再寄售。在该等情况下,任何拍卖均按有关拍卖图录所载之业务规则进行,但如有任何冲突,则本业务规则将继续适用于阁下与本公司并概以之为准。任何拍卖所得款项将以拍卖会上采用之货币汇寄予阁下,并须缴纳所有当地税项。

拍卖 34 底价:除另有书面协定外,所有物品均按与阁下议定之拍卖前低位估价之百分之七十五(75%)为底价拍卖。倘阁下与『苏富比』未能议定拍卖前低位估价,底价将为本公司之『拍卖前低位估价』之百分之七十五(75%)。底价不得超过本公司最后公布或刊发之『拍卖前低位估价』,除非经同意之底价以港币以外之货币为单位,而其汇率在底价同意之日与拍卖日之间有所变动。在此情况下,倘本公司无法与阁下议定修订底价,底价之港元等值数额将按紧接拍卖前最后一个营业日之收市汇率计算。倘物品在底价水平不获出价竞投,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毋需承担责任,惟本公司有权酌情以低于底价出售该物品。倘本公司如此行事,本公司支付予阁下之售出所得款项将相等于物品以底价售出时阁下应得之金额。倘物品未能售出,拍卖官将宣布该物品并未售出。

35 在拍卖会中竞投:阁下不得出价竞投本身之拍卖品。然而,本公司有权代表阁下以不高于底价之金额出价竞投,惟阁下不得指示或准许任何其他人士代表阁下出价竞投该拍卖品。倘阁下代表本身出价竞投(或指示他人如此行事) ,本公司将视阁下为成功之出价人。在此情况下, 阁下将不再享有上文规则第3及34项之利益,并须支付本公司一笔相等于『卖家佣金』、『买家支付之酬金』及本公司因拍卖该物品而导致一切『费用』之总额。本公司有权行使该物品之留置权,直至阁下悉数支付上述款项为止。

拍卖後36 阁下须支付单公司之款项:拍卖后,阁下须支付本公司下列款项: (i)『卖家佣金』;及 (ii)『费用』。 本公司有权从『买家』支付之金额中扣除上述款项。

37 支付予阁下拍卖所得款项净额:除非本公司接获『买家』知会彼拟因该物品为赝品而撤销买卖,否则奉公司将于拍卖会结束之日后第三十五天向阁下寄发『售出所得款项净额』,即从『买家』收取之结清金额扣除阁下欠付本公司或任何『苏富比联号公司』之任何其他款额。谨请留意,应付予阁下之『售出所得款项净额』乃来自本公司向『买家』实际取得之售出所得款项。倘『买家』于有关拍卖结束之日起三十天后始行付款,本公司将于收取结清金额后五个工作天内向阁下寄发已扣除阁下欠付本公司或任何『苏富比联号公司』之任何其他款额後之『售出所得款项净额』。

38 撤销交易:倘本公司相信物品确属赝品,则将撤销交易并知会阁下有关该项撤销。本公司在决定某一物品是否赝品时,可全权决定免除规则第3项之要求。 阁下须于收到本公司知会阁下有关撤销交易之通知后十天内,退还本公司已就有关物品而支付阁下之『售出所得款项净额』,并补偿本公司因撤销交易而招致之任何『费用』 。本公司将于收到该等金额后将物品退还予阁下。如本公司由于无法控制之理由而未能将该物品退还予阁下,本公司仍有权收回『售出所得款项净额』。

39 买家不付款:本公司并无责任向任何『买家』追收款项或采取法律行动以收回该等款项。阁下同意知会本公司有关阁下选择向『买家』采取之任何行动,以追收欠付阁下之款项。本公司可全权决定采取上文规则第23项所列之任何补救方法,包括取销交易并将拍卖品退还阁下之权利。本公司将应阁下之要求知会阁下任何向『买家』采取之行动,并考虑阁下就索回欠款所应采取之适当行动而向本公司表达之任何意见。本公司有权按上文规则第23(i)项向过期付款之买家收取利息,而阁下授权本公司保留该等利息及拨归本公司所有。倘『买家』未能支付『应付总额』,惟本公司同意向阁下寄发『售出所得款项净额』,则有关物品之拥有权将转移予本公司。为免引起疑问,本公司享有阁下在本业务规则下作出之所有声明、保证及赔偿保证。

40 拍卖后交易:倘任何物品未能在拍卖会上出售,本公司有权在拍卖后四十(40)日内出售该物品除非阁下有相反协议。任何拍卖后交易所达成之成交价将给予阁下『出售所得款项净额』不少于物品以底价售出时阁下所可获得者。拍卖后交易一经协定,阁下就该物品向本公司及『买家』所负之责任将与该物品于拍卖会上售出之情况下相同。在业务规则中提及之拍卖日期须视为兼指拍卖后交易之日期。

41 未能售出之物品:倘任何物品未能在拍卖会中售出,本公司将按有关拍卖品收据表格上所填地址向阁下寄发通知。倘该物品并无按上文规则第40项作私人交易,阁下可将该物品再寄售予本公司再作拍卖,或向本公司领回该物品。倘阁下决定领回该物品,本公司保留权利向阁下收取一项相等于『卖家佣金』百分之五十(50%)之已折算佣金以及『费用』。在此情况下,卖家佣金将按物品以底价出售计算,『卖家佣金』收费率则为拍卖日适用之收费率。 倘阁下于拍卖后六十天内未有再寄售或领回该物品,本公司可全权决定: (i)将该物品存放于独立储存设施,风险及费用概由阁下承担;或 (ii)将该物品再公开拍卖,底价不低于原来底价之百分之五十(50%)。 倘再拍卖,本公司有权从『成交价』扣除有关初次拍卖之已折算佣金及『费用』,连同再拍卖之『卖家佣金』及『费用』。本公司保留权利,向阁下收取合理之法律及行政费用。 任何再拍卖均按有关该拍卖之拍卖图录上刊印之业务规则进行,惟阁下与本公司之间如有任何冲突,则本业务规则将继续适用并概以之为准。

d.与买家及卖家有关之规则

42 监管法例:本业务规则及其任何修订须受限于香港法例,并按香港法例理解及诠释。

43 司法权区: (i)『苏富比』及所有『买家』及『卖家』 (及任何未来『买家』或『卖家』)同意香港法院(在受制于下文规则第43(ii)项下)具专属管辖权处理因本业务规则之有效性、影响、理解或执行方式或本业务规则所建立之法律关系或其他因此等业务规则而产生之任何纠纷(包括抵销索偿及反索偿)。 (ii)上文规则第43(i)项所载之协议乃为『苏富比』之利益而载入。因此,尽管有上文规则第43(i)项之专辖权协议,但『苏富比』仍保留向任何其他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之权利。

44 送达法律程序文件:所有『买家』及『卖家』均不可撤回地同意,法律程序文件或与任何法院诉讼有关之任何其他文件可以传真、面交、送抵本公司所知其最近期之地址或任何其他常用地址、邮寄或按香港法例、送达地点之法例或进行诉讼之司法权区之法例所批准之任何其他方式送达。

45 相片典图示:阁下同意本公司享有非独有之绝对权,为交付本公司寄卖之任何物品制作相片、图示或其他方式的影像。本公司为任何物品创制之一切影像之版权概由本公司保留,且有权于拍卖前后按本公司认为合适之方式采用有关影像。

46 版权: 『卖家』或『苏富比』并无声明或保证任何物品是否受版权所限或『买家』有否购入任何已售物品之任何版权。

47 出口/进口及禁运:『苏富比』或『卖家』并无声明或保证是否有任何物品受限于香港任何出口限制或任何其他国家之任何进口限制。同样,本公司亦无就任何物品是否被禁运而作出任何声明或保证。任何物品进出口香港均可能需出示进口/出口报关清单、货单或文件。卖家须负责填妥及递交所需之任何进口报关清单、货单或文件,而买家须负责填妥及递交所需之任何出口报关清单、货单或文件。本公司不会承担因未能填妥或递交所需进口/出口报关清单、货单或文件而产生之任何责任。

48 通知: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须以书面发出,如以邮递方式寄出,付邮后第二个工作天被视为收件人收妥通知之日,或如收件人并非身处香港,则付邮后第五个工作天为已由收件人收妥。如以专人送递之方式发出书面通知,则在交付时作为已收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任何书面通知,传真后24小时被视为已收妥。发给本公司之任何通知书须寄往香港中环德辅道中4-4a渣打银行大厦5楼。本公司可根据阁下所提供之最近期地址向阁下寄发任何通知书。

49 可分割性:倘本业务规则之任何规定因任何理由而不能实行,则业务规则之其余规定仍全面有效。

50 个人资料:在拍卖会中之『买家』、『卖家』及任何竞投人同意,若本公司提出要求,彼等会以本公司接纳之形式,提供有关彼等姓名、长期地址、身份证明及信贷能力之证明书。

51 介绍佣金:本公司保留自本公司酬金中拨款支付向本公司介绍客户或拍卖品之任何第三方。

52 其他事项: (i)本业务规则之标题及绪言并非业务规则一部份,仅为方便阁下而设。 (ii)『苏富比』之任何作为、不作为或部份作为概不应视为苏富比放弃其在本规则下之任何权利。。 (iii)在文义许可之情况下,单数词语泛指双数词语,相反亦然。 (iv)未与『苏富比』书面协定前,『买家』或『卖家』不得转让本业务规则。然而,本业务规则对阁下之承继人、受让人、受托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及代表均同具约束力。 (v)附带特别含义之词语将在刊登于有关图录第一件拍卖品前之释义部份说明。

拍卖将以港元为单位进行 (本规则之中文译本仅供参考之用,中文译单如舆英文原本有任何抵触,将以英文原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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