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协会
性质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宗旨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经费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经费由政府资助和社会赞助。
法定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其指导下的各级协会履行以下七项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组织机构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组织机构是理事会。理事由各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下同)以及各有关方面的消费者代表协商推举产生。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协会的日常工作由常设办事机构承担,秘书长、副秘书长专职管理,并向会长负责。
工作成就(一)组织建设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目前,全国县以上消费者协会已达3138个,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31个。在农村乡镇,城市街道设立的消协分会,在村委会,居委会,行业管理部门,高等院校,厂矿企业中设立的监督站,联络站等各类基层网络组织达15.6万个,义务监督员,维权志愿者10万余名。
(二)立法立规
中国消费者协会自成立起始,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于1993年10月3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1994年1月1日实施。《消法》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已纳入法制轨道。经过10年的广泛宣传,目前,《消法》已成为中国百姓最为熟知的基本法律之一。
目前全国已有北京,上海,广东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相当一批省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颁布了《消法》实施办法。
中国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积极参与,协助有关方面制定和修改了数十个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向政府反映社情民意,对推动政府机关完善立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受理投诉
到2000年底,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协共受理消费者投诉5.405.630件,解决率达96.9%,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约30.6亿元。
(四)宣传教育
自1986年始,每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与全国各地消协联合,通过街头宣传、举办展览、专题讲座、文艺晚会、知识竞赛等形式,开展维权宣传活动。
1997年以来,中消费者协会每年推出一个年主题,全国联动,全方位、深层次地开展维权活动,深得民心。
不少地方消协针对不同年龄,不同职业消费者的特点,分别在当地幼儿园,学校工厂,商店,机关和农村开展了内容较为系统,时间相对集中的消费教育,有的还纳入了正常的教育规划中。
(五)比较实验
中国消费者协会注重学习和接见国际消费者组织通行的消费品比较试验方式,独立开展和组织、指导地方消协开展了大量的比较试验。目前,每月公布一项比较试验结果,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
(六)消费警示
自1997年起,中国消费者协会针对涉及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和消费陷阱,以“消费警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提醒消费者免受危险消费方式的伤害。消费警示制度对指导消费发挥了十分显著的成效,也有力地促进了一些重大隐患问题的解决。
(七)咨询服务
中国消费者协会创办了《中国消费者》杂志和中国315网站两个权威媒体,作为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的有力途径。
《中国消费者》杂志月刊创刊于1994年,不刊登商业广告。辟有比较实验,权威检测,专项调查和消费警示等专栏,为消费者答疑解惑。
作为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的途径,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94年创办了《中国消费者》杂志月刊,1998年开通了本网站,并于2002年进行了全新改版。
(八)国际交流
中国消费者协会一诞生就受到国际消联(CI)的关注,并于1987年9月被吸收为正式会员。此后,中国消费者协会先后派团、派员赴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进行访问、参加研讨会或培训班,同时接待了国际消联及前苏联、瑞典、澳大利亚等过和地区消费者组织的来访。目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已同世界上数十个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组织建立联系,就促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课题交换意见,并努力寻求与海外消费者组织以及专门机构间的合作。
中国消费者协会章程(第三届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消费者协会,英文名称:CHINA CONSUMER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CCA)。
第二条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由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本会实行理事会制度,由国家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各有关新闻媒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组织推举的理事组成。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本会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消费者协会积极保护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
⑴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⑵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⑶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⑷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⑸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⑹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⑺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⑻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⑼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六条 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工作中与国家有关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并得到他们的支持。
第二章 职能
第七条 中国消费者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履行下列职能:
⑴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⑵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⑶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⑷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⑸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⑹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本会不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八条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⑴制定和修改章程;
⑵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⑶审议常务理事会议工作报告;
⑷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理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困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职权是:
⑴执行理事会决议;
⑵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⑶审议理事的调整增补事宜;
⑷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单位因任免原因调换人选及时进行审议;
⑸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领导相应机构开展工作;
⑹决定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⑺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设立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⑴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⑵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⑶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⑷会长、副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专职)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副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任免。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⑴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⑵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⑶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⑷其他由会长负责的事宜。
第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⑴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⑵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⑶提名协会所属相关机构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
⑷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⑸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中国消费者协会要加强与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消费者协会(委员会)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国消费者协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以设置专家技术委员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⑴政府资助;
⑵社会捐赠;
⑶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⑷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金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查同意,并对资产进行清理审核后,向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国家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1年11月16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消费者协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国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标志及其意义“3·15标志”以中国消费者协会会徽图形为上方图形,同时加注“3·15”字样。此标志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优质商品或服务的一种认可和证明,二是使企业履行做出的承诺:即发生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时,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协商不成,经营者自愿接受消费者协会的调解意见,以避免小额争议久拖不决。
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3·15标志”的目的有四:一是便于更有效地解决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从而使消费者协会能更好地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二是对优质商品及服务的一种证明,便于消费者择优购买;三是通过使用便于识别的统一标识,帮助广大消费者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行之有效地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安全、健康消费;四是有利于扶优限劣,增强企业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