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EXCLUSIVE RIGHT TOUSE MARK)
商标专用权分广义和狭义,广义的商标专用权等同于商标权(我国法规多采此用法);狭义的商标专用权特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排他使用权---注册商标所有人阻止任何他人,在未经其许可并可能造成混淆的情况下,就与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标记的权利。
这一权利尤其包括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情况下:
1)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贴附该标记;
2)在该标记下提供商品,投放市场或为此类目的而持有商品,或在该标记下供应或提供服;
3)在该标记下进口或出口商品;
4)在商业文函及广告中使用该标记。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有两种即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又叫直接取得,在国际上大体采用三种原则:使用原则,注册原则,混合原则。
继受取得又叫传来取得。分两种情况:
一是根据转让合同,
二是根据继承程序。
在我国,商标权的取得采用注册原则,即按申请注册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申请日为同一天的,实行使用在先的原则。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由申请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由商标局裁定。我国商标注册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同时对极少数商品实行强制注册。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
一、为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具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三、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
四、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式附后);
(二)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
(三)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四)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上述证明文件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五、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三)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四)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六、申请人按本程序第四条规定提交的申请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申请日期。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出质入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上述登记条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登记。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的;
(二)登记后发现有属于本程序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登记后发现质押合同无效的;
十、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或者补充登记,应当提交变更的证明和登记机关发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附件:
(一)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根据《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现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请予审理登记。
一、申请出质登记当事人
质权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代理人:
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年月日
(盖章)
出质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代理人:
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年月日
(盖章)
二、申请质押原因:
三、质押商标图样:
注册号:
商标有效期:
商标图样
四、质押商标权属状况:
五、质押价值:
六、质押期限:自至
七、其他有关事项
八、附证明文件
(一)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二)质押合同副本一份(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一份)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发证机关确认签章)
(四)代理人委托书
(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工商标字第号
出质人:
质权人:
质押原因:
质押担保主债
权种类、数额:
质押商标注册号:
商标图样
质押价值:
质押期限:
变更理由及事项
登记机关
一九九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