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立项
申请立项是国有资产评估的第一道程序。项目申请人原则上为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国内联营企业、股份经营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也可申报立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依法须对所占有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时,必须先报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然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产评估申请。在国家和地方计划单列的单位以及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资产评估立项申请可直接向同级国有资产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抓紧审查,并于10日内下达是否准予评估立项通知书。超过10日不批复的,自动生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补办手续。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经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也可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