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
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属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其中一类,建设部2004年3月发布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与2004年5月开始生效。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鉴于城市管道供气的独占性、长期性,特别是在近2003年以来西气东输、海气登陆、进口LNG以及前景较好的俄气南下,为城市燃气供应提供了广阔的利润空间,各大城市的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争夺也就在所难免,具备接气条件的西气东输沿线、忠武西线沿线陕西、河南、河北、北京、山东、江苏、安徽、四川、湖北、湖南等省主要城市燃气专营权已经基本被当地政府授出,东三省的辽宁、吉林、黑龙江,东南沿海的浙江、福建、广东、广西等省的主要城市燃气专营权正在激烈的争夺中。
至2007年11月份,我国国内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跑马圈地”的时代终结,城市燃气巨头之间的竞争开始逐步扩张到上游气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