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劣产品
伪劣产品是指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经销下列产品经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视为经销伪劣商品:
(1) 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2) 内销商品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
(3) 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4) 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
(5) 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
(6) 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
(7) 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8) 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