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督
简介国家监督是指财政、审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的会计工作、会计资料实施的监督检查。各单位必须依法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国家监督的具体构成1.财政监督。
财政监督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在资金积累、分配和使用过程中,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及其成果所实行的监督。它是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监督:①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③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④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等。
2.审计监督。
政府审计监督,是各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财务收支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是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因而审计监督是国家监督会计工作的手段之一。
3.税务监督。
主要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对纳税人的纳税及影响纳税的其他工作所实行的监督。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通过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一方面,对纳税人依法建账、建立健全有利于正确计算和反映纳税所得情况的各项基础工作进行监督,以推动各单位加强包括会计工作在内的基础管理;另一方面,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遵纪守法,堵塞各种漏洞,纠正和查处违反税法的行为,保证包括《会计法》、《规范》在内的各项财经法纪的贯彻实施。
4.其他方面的监督。
其一,工商监督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注册登记和年检的过程中,对工商企业会计报表及其注册资本情况的检查;
其二,证券监督即国家证券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的监督;
其三,人民银行及保险部门的有关监督。
相关法律规定《会计法》第四章第三十四、三十五条中对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权利和义务作了相关规定。这样就形成了以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单位内部监督为主要形式的现行会计监督体系。
需要接受国家监督的公司财务会计服务公司的业务规范要接受国家监督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及下属职能部门的监督,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要接受企业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任何利益相关者在理由充分的前提下,都有权对财务会计服务公司提起诉讼、让委托人(即监事会)责令其改正错误行为或撤消对其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