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效力
强制执行效力
【注音】qiángzhìzhíxíngxiàolì
【释义】强制执行效力是指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到期不执行的,债权人就可以不经诉讼程序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06年5月司法部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规定: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