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系
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是指以古罗马,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且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所以又称为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属于这一法系的除了欧洲大陆国家外,还有曾是法国、德国、葡萄牙、荷兰等国殖民地的国家及因其他原因受其影响的国家。与普通法系并列的世界两大法系之一。以古罗马法为发端,并以罗马法在中世纪意大利的复兴和神圣罗马帝国中的继受为源流,在近代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的基础之上发展形成。始终与罗马法有密切关系,以法典为主要渊源。
民法法系是指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并自中世纪起,在西欧大陆各国以罗马法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在这种法律制度影响下的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总称。
民法法系的地理分布
分布范围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及世界大部分地区。主要包括法国、德国、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士,美洲的西、葡、荷及法属的殖民区域或国家,先为大陆法系国家殖民地后又成为英美殖民地的波多黎各、美国的路易斯安娜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等。亚洲近代民事立法开始较晚,颇受法、德、瑞士等国家民事立法的影响,日本、泰国、土耳其均属民法法系。由于历史上的殖民主义,许多非洲国家也采取民法法系的传统,如扎伊尔、布隆迪、卢旺达等国家。在南部非洲,虽然罗马—荷兰法系自成一体,但总体上仍然可以归入民法法系。
民法法系的本特征为:(1).以法典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和优先适用的规范;
(2).司法与立法严格区分,即议会制定法律、法官适用法律;
(3).法律的基础是抽象概括的法条和一般的法律理论。与普通法相比,法律统一抽象原则和适用方便是其优越之处。
然而,一部法典不可能包罗万象,完备无缺,从这一点看则在改进与发展法律方面不如普通法那样灵便。从历史发展看,民法法系也经历了由判例法到法典法的过程。由此预示着未来世界两大法系的趋同和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