恤刑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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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用刑慎重不滥。最初见于《尚书·舜典》:“惟刑之恤哉!”

译:考虑到刑罚可能滥用失当,量刑时要有悯恤之意,使刑罚轻重适中。

后世一般指对于老幼废疾者的减刑和对狱囚的悯恤。以汉代为例:

恤刑是汉代刑罚的适用原则之一。

汉景帝于前141年“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

“鞠系”即监禁,“颂系”即免戴戒具。此令就是在监禁期间,对老幼、孕妇、盲人、侏儒等幼弱者给予免戴戒具的宽宥。特别注意这里的“师”是指盲人,而非老师,由于汉代盲人多从事乐师职业,故称师。

汉宣帝元康四年(前62年)下诏:“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汉书》卷八《宣帝纪》)

成帝鸿嘉元年(前20年)令:“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罪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

东汉光武帝建武三年再度下诏:“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女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后汉书》卷一上《光武帝纪上》)

译:老幼和连坐妇女,除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之罪外,一概不得拘捕监禁。

平帝元始元年还规定:“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三百。”(《汉书》卷十二《平帝纪)

译:妇女论罪定为徒刑后,允许归家,每月出钱三百,雇人代役。

汉朝之所以宽宥老幼及妇女,是由于他们的犯罪不构成社会的严重危害,同时又能体现统治阶级的宽仁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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