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结构
税制结构是指一国税收体系的整体布局和总体结构,是国家根据当时经济条件和发展要求,在特定税收制度下,由税类、税种、税制要素和征收管理层次所组成的,分别主次,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整体系统。
税制结构问题可以说是税制设计的根本战略问题。合理的税制结构是实现税收职能作用的首要前提,它决定税收作用的范围和深度。只有税制结构合理了,才能从总体上做到税制的合理,才能充分发挥税收的作用。
一般地,根据税种的多寡,税制结构分为单一税制结构和复合税制结构两种不同类型。由于单一税制结构无法保证财政收入的充裕、稳定和可靠,也不能充分发挥税收对社会经济进行有效的调控作用,且课税对象单一,容易导致税源枯竭,妨碍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更无法实现税负公平,因而在历史上未曾有任何一个国家实行过,它只不过是纯理论上的设想。而复合税制选用的税种较多,课税面较宽,而且可以相互配合、相互补充,能够使收入具有弹性,税负也趋于公平,且能保证国家财政需要,因而,世界各国和地区均采用复合税制。我国自建国以来,税制由繁到简,又由简到繁,但总体上来说,一直是实行复合税制。
复合税制主要包括税系组成,各税系之间如何组合与协调;各税系内部各个税种之间如何组合与协调;整个税制体系中各基本税制要素相互间及其各自内部间的系统构成;每一税种内部各税制要素相互间及其各自内部间的组合与协调;征收管理层次之间的组合与协调五方面的内容。税制结构这五个方面的内容是紧密联系的,其间不同的组合与协调关系,就形成各种不同类型和多种多样的税制结构。各种不同税制结构的差别主要表现为主体税系、税种和辅助税系、税种的不同;各税系、税种的组合协调关系不同;税系、税种之间及其各内部税制要素的组合协调关系不同;中央与地方之间税制组合协调关系的不同等。
税收结构与经济条件和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在生产力水平很低、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的社会形态中,经济结构表现为以农业为主的小农经济,国家的财政需求也相对简单,在此情况下,税收的课征范围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只能采用对人或对物直接课征的简单税制结构。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商品经济的发展,国家维持其职能的财政需求增加,在此情况下,国家可以从市场、手工业等多种来源课税,税种日益增多,税制结构渐趋复杂。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国家维持其职能的财政需求复杂化,税收不仅是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更重要的是参与经济调控,在社会再生产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中发挥杠杆作用,因此,各国一般均采用与税收职能作用相适应的复合税制取得财政收入,实现国家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