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学中的一个概念,具体指因精神障碍不能处理自己的事物而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为禁治产,而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德国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得宣告为禁治产人。
1.因精神病或精神耗弱,致不能处理自己事务者。
2.因挥霍浪费致自己或家属有陷于贫困之虞者。
3.因酗酒或吸毒不能处理自己事务,或致自己或家属有陷于贫困之虞者,或危及他人安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