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盗罪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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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国际法中各国有权行使普遍管辖权的一项国际罪行。具体指在海上利用船只或飞行器并使用武力强制或其他精神强制手段对其它民用船舶或民用飞行器及其财物进行劫掠的行为。

海盗罪是一种公认的、古老的国际犯罪,它严重地破坏了公海秩序,危害海上运输事业的安全和发展。防止和惩治公海上的海盗犯罪,是19世纪以来习惯国际法上的一贯主张。1958年4月29日在日内瓦签署的《公海公约》,把习惯国际法中惩治海盗的规则加以明确化,使之更具规范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延用了《公海公约》关于海盗定义的规定,并要求所有国家尽最大可能进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

按照《公海公约》第15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的规定,海盗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是为私人目的。所谓私人目的,是相对于政治目的而言的。在现代国际实践中,海盗行为有时被用来谴责某些国家的军舰奉命违反国际法攻击别国船只的行为,但是这种行为由于具有复杂的政治因素,因而不属于作为国际犯罪的海盗罪。海盗罪只能是为了私人目的,这种私人目的通常主要表现为意图抢劫和掠夺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财物。海盗罪必须是发生在公海上或无管辖区即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上的犯罪行为。如果是发生在某个主权国家领海内的海盗行为,则不构成作为国际犯罪的海盗罪。

海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以及其上的人或财物非法使用暴力,进行抢劫、扣留或掠夺的行为,自愿参加海盗活动的任何行为,以及教唆或故意便利海盗活动的任何行为。海盗罪的主体必须是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人员或乘客。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上的船只或机组人员一般不能成为海盗罪的主体,但是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上的船员或机组人员在发生叛变并控制了该船舶或飞机而从事海盗行为时,可以视同私人船舶或飞机上的人员。在这种情况下 ,其犯罪的目的也被视为私人目的。

海盗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另一只船舶或另一架飞机。只有当一只船舶或一架飞机上的人员对另一只船舶或另一架飞机以及其上的人员或财物实施非法的暴力抢劫、扣留或掠夺时,才构成海盗罪。如果是在同一只船舶上或同一架飞机内实施类似行为,则不属于海盗行为。私人船舶或飞机曾被用以从事任何海盗行为并且该船舶或飞机仍在犯有该罪行的人员的控制之下,或者处于主要控制地位的人员意图利用船舶或飞机从事海盗行为,该船舶或飞机即被视为海盗船舶或海盗飞机。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在公海上或其他任何无管辖区。每个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海盗飞机或为海盗所夺取并在海盗控制下的船舶或飞机,可以逮捕船上人员并扣押船上财物。对于实施海盗罪的人员,扣押国的法院可以判定应处的刑罚,并可决定对船舶或飞机或财产所应采取的行动,但受善意第三者的权利的限制。当然,由于海盗行为而进行的扣押,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扣押的船舶或飞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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