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氏商标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1-05  
宽屏版  字体:   |    |    |  超大  

姓氏商标(SURNAME MARK)

是指主要由普通的个人姓氏构成的商标。纯粹的姓氏由于主要被认为是在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不是它们的出处,一般不会取得注册保护,但取得“第二含义”的除外。注册时一般要求使用本人的姓氏。

1.一般字体的普通姓氏很难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申请人注册的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而普通姓氏以一般字体、并指定使用于日常生活用品与日常服务提出注册申请的,会因缺乏显著的特征而无法通过初审。

中国的姓氏众多,且很多常用的姓氏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在日常生活用品或日常服务的类别中,以常用姓氏且用普通形式表现为商标的,通常不能获准注册;但若以特殊形式表示,指定使用于非日常生活用品与非日常服务的,则可能获准注册。

2.外国人的普通姓氏不受商标法保护——“科尔”商标驳回案

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00年7月4日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科尔”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为德国前总理姓氏,用作本类商品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故予以驳回。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称,申请商标有其自身设计内涵,即产品与科学技术密不可分“科”代表科学,“尔”代表关系密切。在欧美等国家,叫科尔德人有几十万之多。“科尔”作为一个商标,更是与一个丑闻不断的德国前总理毫不相干,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合议认为,“科尔”可以看作是外文姓氏的中文译音,但作为译音,并非与该姓氏唯一对应。“科尔”在外文中是一个很普通的姓氏,并不能特指某人,更不能看作是对德国前总理“科尔”的指代。因此,申请商标用在制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可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我们平常所习惯称呼的其实是外国人的姓氏。一般认为,只有那些在中国公众的认识中具有明确指代对象的外国人称谓,才能在商标法上得到保护。至于普通外国人的姓氏,因为其不具有唯一性、特定性,就不能以姓名权对抗在后的商标。本案中的申请商标“科尔”即使如此,此外,商标评审委员会还曾经在驳回复审案件审理中准予初步审定了“莱昂纳多”、“格拉芙”等商标。

资料来源:中华商标(2003/08)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百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