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谋共同正犯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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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以上共谋实行某犯罪行为,但只有一部分人基于共同的意思实行了犯罪,没有直接实行犯罪的共谋人与实行了犯罪的人,共同构成所共谋之罪的共同正犯。

共谋共同正犯在德日刑法理论中经历了变迁,主要学说有"共同意思主体说"、"间接正犯类似说"、"行为支配说"。

共谋共同正犯的构成要件

2.1主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两人以上共谋实行犯罪。所谓共谋是指:“两人以上为了实行特定的犯罪,在共同意思下成为一体,互相利用他人的行为,便于实行各目的意思为内容的谋议。”共谋既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两人以上相互之间互相协力,沟通实现共同犯意的意思即可。共谋不限于数人同时在一起谋议,也可以是数人顺次联结。形成共同的犯罪意思。

(2)两人以上共谋者都具有共同实行的意思。所谓共同实行的意思是指利用补充他人的行为而实行犯罪的意思,仅有共同实行的认识还不够,还必须具有和其他共谋者合作实行犯罪构成要件实行行为的意思,仅有教唆或帮助的意思还不够,还必须具有作为正犯的意思。

2.2客观上要求共谋者中的一部分人直接实行犯罪行为

如果所有的人都直接实行了犯罪,则不是共谋共同正犯,而是一般的共同正犯;如果没有人直接实行犯罪,也不是共谋共同正犯。没有担任实行行为的其他共谋者,实施援助一部分人的实行的行为,固然为共同正犯;完全听凭实行者实行,自己什么也不实行的,也可以是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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