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退化
(GENERICIDE或DEGENERENCY)
由于商标使用不当,商标演变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而失去识别功能。为了使商标所有人更好地避免退化,不少国家的商标法都规定商标所有人享有字典订正权,即如果某一商标被作为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收入字典、百科全书或参考读物甚至电子数据库,即使是一种非商业性使用,商标所有人也有权要求出版人立即或至少再版时注明该标记为注册商标。
对于商标所有人虽然能够采取措施但仍不能阻止的商标退化是否会导到商标权利的丧失的问题,目前的认识尚不统一:
美国的规定最为严厉,即只要商标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不管是谁造成的,一律可撤销该商标;
欧共体则规定,商标所有人只有在可为而不为的情况下才承担退化的后果,至于采取措施后仍不能阻止的“退化”则不予考虑。
具体在判断是否产生退化时,不能仅仅因为该商标也被用作某种独特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或用来识别该商品或服务,即被视为该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在确定注册商标是否已成为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时,应首先考虑注册商标对有关公众所具有的主要含义,而不是购买人的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