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利润
(RECOVERY OF PROFITS)
由于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所具有的无形性,被告在流通领域中确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犯权利人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定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则可能出现不公平的结果,而如果严格适用过错才赔偿的原则,就可能出现被告继续销售造成的损失无人负责,而侵权人却可能不当得利的情况,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TRIPS协议第45条专门做出规定,即“在适当场合下,即使侵权人不知,或无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之活动系侵权,成员仍可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