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公安局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的贯彻执行情况,研究部署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分析及预测全市社会治安情况,为市委、市政府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研究提出对策。
三、负责对全市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事件、刑事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涉税案件的侦察,承办禁毒工作;负责全市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监察保护工作、政治工作、制度建设、干警培训和队伍建设;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纪检、信息网络进行的刑事犯罪案件;协调查处跨区域重大案件,组织全市重大行动,处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大骚乱和重大治安事故。
四、负责全市治安巡查和防范工作,依法管理城乡社会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负责公安科研和社会公共安全技术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六、组织实施对来我市视察、访问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七、负责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和收容教育所的管理、建设工作。
八、依法管理市内道路和公路交通,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负责车辆、驾驶员管理及车辆检验、驾驶员考试、办理证照工作。
九、负责出入境管理工作及公安外事工作。
十、负责全市公安法制工作、地方公安法规的调研起草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安机关执法活动。
十一、负责全市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及扑救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公安干警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建设、干警培训和队伍建设;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和审计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公安机关计划财务、装备、生活服务等公安后勤保障行政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