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卫权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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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卫权是指一国在已经遭受到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有进行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的权利。

自卫权原来属于自保权的范畴,有时也称自保权。 所谓自保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在现代国际法中,战争权已不被认为是国家固有的权利,国家不能以自保为借口对他国使用武力。

现代国际法在对传统的自保权进行限制的同时,自卫权的内容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发展。

《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联合国宪章》明确肯定自卫权是国家的“自然权利”,即主权国家的固有权利,同时对自卫权的行使予以限制,国家自卫权的行使要以受到“武力攻击”为条件,而且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之前,还应“立即向安理会报告”。现代国际法对于自卫权的发展主要表现在承认“集体自卫权”,从而将国家自卫权与国际集体安全制度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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