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和平罪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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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计划、准备、发动侵略战争或从事违反条约或保证的战争,或参与这些罪行的共同计划或阴谋。

1、 根据1949年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凡参与规划或实施下列三种罪行的,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反人类罪的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共谋者,均为战犯。战争犯罪性质,联合国宪章等文件规定,战争犯罪是对全人类的最严重的侵害,是严重的国际犯罪。因而战争犯罪的实质是一种严重的国际罪行。这一罪行不适用法定实效的规定,任何时候国际社会都可以对这一罪行进行惩罚。

2、世界大战于1918年结束以来,1919《凡尔赛和约》规定成立一个特别国际法庭,审判德国皇帝和其他犯有战争罪行的人,但在实际上该法庭并没有发挥审判战犯的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鉴于法西斯的残暴,国际联盟除争罪行以外,还决定建立欧洲国际军事法庭。法庭根据宪章进行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国际审判。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等22名被告及6个犯罪组织进行了审判,经过审判对19名被告判处有罪,并给予了绞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处罚,并确定了纳粹党组织为犯罪组织。

以审判实践来看:首先,它是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各种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成功范例。它创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其次,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法得到遵守和执行的良好范例,为以后审判战争犯罪积累了经验。其三,它使用战争法中惩治战犯的活动付诸了行动。

从以上三点看,发展了战争法

3、1944年8月8日苏、美、英、法四国签定的《关于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就主要战犯协定》及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决定对战犯将处以严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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