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匹克竞赛
奥林匹克竞赛
奥林匹克竞赛活动的宗旨,主要是激发青少年对科学的兴趣。通过竞赛达到使大多数青少年在智力上有所发展,在能力上有所提高的目标。并在普及活动的基础上,为少数优秀的青少年脱颖而出、成为优秀人才创造机遇和条件。
目前,这项活动已经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开展,取得了杰出的成果。
在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同学可以获得保送名牌大学和参加自主招生考试的资格。
全国五项学科竞赛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五项学科竞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全国五项学科竞赛(以下简称学科竞赛)。其名称分别是:
1.数 学:全国高中数学联赛
中国数学奥林匹克
2. 物理学: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省级赛区)
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
3. 化 学: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省级赛区)
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
4. 信息学: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
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
5. 生物学: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
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
第三条 学科竞赛是一项面向全国中学生的竞赛活动,其宗旨是:向中学生普及科学知识,激发他们学习科学的兴趣和积极性,为他们提供相互交流和学习的机会;促进大、中学校教学改革;通过竞赛和相关的活动培养和选拔优秀学生,为参加国际学科竞赛选拔参赛选手。
第四条 学科竞赛属于课外活动,坚持学有余力、有兴趣的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研究性学习的重要方式。
二、竞赛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条 主办单位:各有关全国性学会,分别是:
1.中国数学会:数学竞赛;
2.中国物理学会:物理学竞赛;
3.中国化学会:化学竞赛;
4.中国计算机学会:信息学竞赛;
5.中国植物学会和中国动物学会:生物学竞赛。
第七条 主办单位的职责:制定本学科竞赛的(章程)(或条例)、负责本学科竞赛的组织、命题、成绩认定、奖励和惩处、选定承办单位、工作人员聘任、上报竞赛成绩等工作。
第八条 联席会议:由主管单位召集学科竞赛主办单位参加的会议,其主要任务是协调五学科竞赛、交流信息、研究在竞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
第九条 省级赛区主管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牵头,联系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有关省级学会,成立省级五项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竞赛管委),负责省级赛区学科竞赛的领导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监督、协调本省五项学科竞赛的各项组织工作。
2、监督赛区实施单位的工作,接受、处理与学科竞赛有关的申诉与投诉。
第十条 省级赛区组织实施单位:省级竞赛及其相关活动以省为单位组织实施。省级赛区的竞赛事宜由赛区相应机构负责。省级赛区根据本条例和各学科竞赛的规定组织实施本赛区的竞赛,其主要任务是:根据主办单位的要求发放竞赛通知、设立考点和任命各考点负责人;接收和分发题卷和保密保管工作;根据规则组织竞赛并保证赛场的秩序;收集竞赛答卷并负责保密保管;根据主办单位拟定的评分标准评判成绩;将竞赛结果按规定报告主办单位,等等。省级赛区组织实施单位除对主办单位负责外,还应接受省竞赛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监督与管理。
三、竞赛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报名与资格认定:省级竞赛的报名及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各学科竞赛章程(条例)由省级实施单位负责,全国竞赛(决赛)由主办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竞赛时间和地点:各省可根据参加竞赛的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地域分布设立多个分赛点与考场。各赛区的竞赛时间必须按照主办单位的规定统一进行。全国竞赛(决赛)的时间、地点由主办单位确定。
第十三条 命题:全国学科竞赛的命题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竞赛大纲由主办单位确定并予以公布。具体命题工作可由主办单位组织专家承担,也可以征集试题,最后由主办单位确定考试题目。
第十四条 试卷管理
第十五条 考场设置与考试实施
第十六条 评卷
第十七条 奖项评定
1、全国竞赛及省赛区竞赛的成绩判定办法、获奖比例及人数由主办单位确定。
2、省赛区竞赛获奖标准由主办单位确定,竞赛一等奖人数由主管单位实行总量控制。
3、全国竞赛的证书和省赛区竞赛一等奖证书由主管单位统一印制。省级竞赛二、三等奖证书由主办单位统一印制。
4、全国竞赛(决赛及省级竞赛一等奖)的获奖证书由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共同颁发,省级竞赛二、三等奖证书由主办单位颁发。
5、竞赛的主管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一等奖获奖选手的名单。
四、竞赛守则和纪律
第十八条 参加竞赛活动的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竞赛条例及各项制度和规定,做到认真负责,廉洁奉公。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任何与竞赛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礼品或非劳务性酬金。
第二十条 任何人在了解了即将启用的竞赛试题后,在开赛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不得暗示有关试题的任何信息。在了解了答案后,在正式公布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二十一条 在正式公布前,不得向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透露竞赛成绩和结果。
第二十二条 命题人命题后不得参与任何与竞赛有关的辅导。参与命题和试卷发放过程中的所有人员必须保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竞赛和命题实行回避制度。当年有子女或其他亲属参加竞赛者,须主动事先声明并予以回避。
五、监督
第二十四条 竞赛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均须遵守竞赛条例和相应规则,并应接受监督:
1.主办单位的工作由主管单位监督。
2.省竞赛管委的工作由主办单位和其上级领导机关监督。
3.省赛区实施单位的工作由主办单位和省竞赛委监督。
4.省竞赛管委负责人对省级竞赛的事务负责并监督和管理所负责的赛区。
5.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可以对竞赛的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并有权按照程序进行投诉。
第二十五条 如发现参赛学生有违规行为,可向省级竞赛组织者具名举报,组织者必须受理,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则对违规者进行处理,且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六条 如发现当地竞赛组织者有违规行为,可向其上一级竞赛组织者报告,该竞赛组织者必须受理,并对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照规则进行处理。
六、处罚
第二十七条 被处罚的行为包括:参赛学生违规、赛场工作人员失职、省级竞赛负责人失职、组织机构失职。下列行为,均属违规或失职行为。
1.参赛学生违规行为是指,在规定参赛学生应独立解题(或独立完成任务)的场合:
(1)将不允许夹带的物品带入考场并经监考人指出后不予改正;
(2)以不正当的方式提前得到竞赛题目或与竞赛题目有关的信息;
(3)赛前及赛中为其他参赛学生提供与竞赛题目有关的信息;
(4)未经许可通过用各种途径和介质将竞赛答案带入考场;
(5)不遵守赛场规定并可能影响公平竞赛的其他行为。
2.赛场工作人员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是指,在参赛学生独立解题时:
(1)发现参赛学生有违规行为而不制止、不上报;
(2)提前将竞赛题目泄漏给参赛学生;
(3)不按规定为参赛学生提供与竞赛题目有关的信息;
(4)不按规定保存和上交竞赛结果;
(5)擅自更改参赛学生的竞赛结果;
(6)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赛的行为。
3.省级竞赛负责人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是指,在参赛学生独立解题时:
(1)未经主办单位许可擅自复制试卷;
(2)提前将竞赛题目泄漏给参赛学生;
(3)发现参赛学生有违规行为而不按规定惩罚;
(4)发现赛场工作人员有不规范行为不制止且继续聘用
(5)擅自更改参赛学生的竞赛结果或成绩;
(6)不按规定上报竞赛结果;
(7)对于发现的违规或失职行为不向主办单位报告。
4.省级组织机构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是指:
(1)未经主办单位许可擅自复制试卷;
(2)竞赛组织者中的成员提前将竞赛题目泄漏给参赛学生或省赛区;
(3)擅自更改参赛学生的竞赛成绩;
(4)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上报主办单位。
5.主办单位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是指:
(1)竞赛命题人员在命题后为参赛学生辅导;
(2)竞赛组织者中的成员提前将竞赛题目泄漏给参赛学生或省赛区;
(3)擅自更改参赛学生的竞赛成绩;
(4)没有按照规定将竞赛结果和有关情况上报主管单位。
第二十八条 对违规或失职行为的处罚
1.在省级竞赛中发现参赛学生有违规行为,取消该参赛学生当年成绩,从次年算起禁赛两年。
2.在全国竞赛中发现参赛学生有违规行为,取消该参赛学生当年的成绩,从次年起三年内不得参加五项学科竞赛中的任何一项竞赛。
3.有失职行为的赛场工作人员将立刻失去监考者的资格,主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4.有失职行为的省级竞赛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主办单位将立刻撤消其负责人资格,主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5.发现省级竞赛组织者集体违规,主办单位要求该省赛区主管单位改组竞赛组织机构。
6.上述1-5行为均由相应的主办单位记录在案,同时上报主管单位备案。
7.主办单位中的成员(包括命题者)如有第二十七条第五款1.2.3中所列行为,由主办单位取消当事人参与竞赛工作的资格。
8.对于主办单位的集体失职,主管单位除提出警告外,有权取消对该主办单位的经费支持,并有权收回其主办权。
9.对于有事实根据的真实署名投诉,接受投诉者必须受理,并对其真实性展开调查。受理投诉的单位有义务为投诉人保密。受理投诉的单位将不予受理匿名和没有事实根据的投诉。
10.被处罚方可向其上一级单位或主办单位提出申诉,主管单位为最终裁决单位。
七、经费 八、竞赛的申办 九、条例的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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