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局
主要职能是对全市广播电视事业的行业管理和对有关广播电视法律、法规
的行政执法。具体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和广播电影电视艺术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握
正确 的舆论导向 。
2,起草有关广播电影电视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监督检查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的执行情况;负责审核地区广播电视覆盖的规划,协调、指导区县广播电视宣传、事业建设和行
业管理。
3,负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的审批管理;负责机关、部队、团队、企事
业单位有线电视站的审批管理;负责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4,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负责电影电视制作管理,发放及撤销有关影视拍摄、制作许可证。
5, 负责管理、指导本市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宣传、交流
与合作; 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境外来京影视摄制组和中外合作拍摄影视剧等事项。
6,协调、指导、管理全市广播电视专用网络的开发,光电专用频率指配和频率干扰的协调服务
;负责广播电视网络的审批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广播电视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全市广电系统科技成果
;负责有线电视和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审批和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发放或撤销有关
有线电视和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设计、安装许可证。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影视拍摄制作、有线电视台(站)的建立、
有线电视设计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视频点播业务等行政执法工作;受理举报和投诉,并对重大
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8,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合肥市广播电视局继续
坚持党的宣传方针和文艺政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全市广播影视业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坚
持依法行政,加强对全市广播影视业的执法监督,为繁荣和壮大全市广播影视事业服务,为广大人民
群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