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监督人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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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监督人(Gegenvormund Subrogétuteur)

对监护人的监护活动负监督之责的自然人。某些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德国、法国等监护法有此项设置。《日本民法典》规定,监护监督人可以由对未成年人最后行使亲权的人指定,在必要时也可由家庭法院选任。监护监督人的条件与监护人大致相同,但不得是监护人的配偶,直系血亲及兄弟姐妹。其职责包括:监督监护人的事务;在监护人欠缺时,从速请求家庭法院选任监护人;发生紧急情况时,实行必要处分;代表被监护人对抗监护人所为的与未成年人利益相反的行为等。至于监护监督人的责任,《德国民法典》作了与监护人相同的规定;《法国民法典》规定监护监督人在发现监护人有错误而不立即通知监护法官时,在监护人死亡、无力监护或放弃监护而不提议指定新监护人时,均应负个人责任。中国民法通则对此未作规定。但事实上人民法院和有关机关承担了监护监督人职责,但其性质、特点及监护监督的职责与日本等国的规定有很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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