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条约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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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条约

<<中法新约>> 即《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十款》或《越南条款》。又称《李巴条约》。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关于结束中法战争的不平等条约。1885年(光绪十一年)6月9日由清北洋大臣李鸿章与法国公使巴特纳(Jules Patenotre,1845—1925)在天津签订。共十款。主要内容为:(1)清政府承认法国与越南订立的条约;(2)在中越边界保胜以上和谅山以北指定两处为通商地点,允许法国商人在此居住并设领事;(3)降低中国云南、广西同越南边界的进出口税率;(4)日后中国修筑铁路应向法国商办;(5)法军退出台湾、澎湖。从此法国侵略势力伸入云南和广西。

中国同意法国与越南之间“所有已定与未定各条约”一概不加过问,亦即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法国约明“应保全助护”中国与越南毗连的边界,中国约明“将所驻北圻各防营即行调回边界;中国同意中越边界开放通商,并约明将来与法国议定有关的商约税则时,应使之“于法国商务极为有利”;本约签订后三个月内双方派代表会议详细条款。17日,福禄诺交给李鸿章一份节略,通告法国已派巴德诺为全权公使来华会议详细条款,并单方面规定在越南北部全境向中国军队原驻地分期“接防”的日期。李鸿章没有肯定同意这个规定,又没有明确反对,亦未上报清朝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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