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先例原则
是判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是判例法得以形成的基础。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包含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具体说就是1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力2同一法院的判决对其以后的同类案件的判决具有约束力。即指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具体表现为: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同一法院的判决对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确切地说,是指一个判决中所含有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对其他法院(或者甚至对本法院)以后的审判,具有约束力(binding effect)或者说服力(persuasive effect)。 [2]
“先例”一词在法律上有3种含义:一、指审判程序惯例,即令状和其他诉讼程序的格式,这些惯例在以往一直被证明是正确、有效和有用的,可以再被使用和模仿;二、是指财产转让惯例,它们是财产转让、清算和在财产转让活动中的其它行为及其条款的格式,可以有效地为人们效仿和采用;三、指司法判例,它们是高等法院先前的判决,这些判决被认为包含了一个原则,这个原则可被看作是规定性或限制性的原则,即在后来的案件中作为法律渊源的先前的司法判决。[3]
本文仅就其第三种含义加以探讨和研究。“遵循先例”原则,即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在普通法系,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即是法官在其审理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到先例,即上级法院或本级法院法官在已决案件中与此相同或密切相关的问题作出的判决所包含的原则或规则,而且要受到已有判决的约束,接受并遵循先例所确定的原则或规则。一般来说,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都有约束力。凡与先例相同的案件,应当作出同样的判决。遵循先例总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遵循先例不仅是纵向上的,即受到历史上判例的约束,而且也是横向上的,即在特定的时空内,判例仍有约束力。首先是空间范围,法院的判决支队本院和本院管辖范围内的下级法院构成先例,对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的其他法院不构成先例。就英国来说,遵循先例原则在使用的空间范围有以下三种情况:一、上议院的判决对其他一切法院均有拘束力;二、上诉法院的判决,对上议院以外的所有法院,包括上诉法院本身均有拘束力;三、高等法院的一个法院的判决的,下级法院必须遵循,但对该法院的其他法官或刑事法院法官并无绝对的拘束力,而仅有重要的说服力。[4]
遵循先例没有时间范围。然而,先例并不因此永久存在。一个先例总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产生,如果产生这个先例的客观情况改变(或者可以说,这个先例的构成要素已经改变),使用先例成为不合理时,可以改变或者推翻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