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雪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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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雪,英国法学家。就学于牛津大学。1863年获专门律师资格后开业。1882—1909年在牛津大学兼任英国法教授。认为行政诉讼应由普通法院管辖,这是英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对英国宪法学中另外两项原则即议会主权和法治作了系统阐述。主要著作有《宪法研究导论》、《十九世纪法律与舆论在英国的关系演讲集》 戴雪之所以至今仍然生活在世人的记忆之中,主要因为他的四部著作:《英宪精义》(1885)、《论冲突法》(1896)、《19世纪英国的法律和舆论关系的演讲》(1905)、《英国反对爱尔兰自治法的理由》——这部著作现在只能作为历史资料,后人据之了解当时的爱尔兰自治问题。

一百多年来,戴雪的《英宪精义》,在建构中国的宪法学科和促成国人宪法智识方面,发挥了启蒙教本的作用。在《英宪精义》第一版的序言中,戴雪说明了该书的性质:“这本书(正如其名称所示)是宪法法律研究的导论;它甚至不敢妄称是概要,更不敢冒称是对宪法的完整论述。它只是阐释贯穿现代英国宪法的两三个指导原则(guiding principles)。……我出版该著作的目的,是给学生提供一本手册,它或许能把这些主要原则(Leading Principles)印在他们的心上,帮助他们学习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的评论和其他以英国宪法为法律主题的类似著作。……论述宪法的法律原则的书,在范围和目的上,和英国宪法史著作以及白芝浩(Bagehot)的杰作《英国宪法》是不同的,后者分析了现代议会政府的复杂体制的实际运作。”

在《英宪精义》中,戴雪的主要贡献有二:其一,确定了宪法学者的职责和宪法的概念;其二,把英国当时的宪法原则归纳为三项:议会主权,法治原则,宪法法律和宪法惯例并重。在议会主权原则部分,戴雪提出了政治主权和法律主权的划分,在主权学说史上留下了自己的脚印。戴雪对法治原则的论述,也早就成为法治理论的经典。

戴雪用朴素的语言,机智地把法律原则列于三个标题(议会主权、法治和宪法惯例)之下。文风之清晰和表述之简约,为戴雪赢得了海内外的广大读者。对学生来说,戴雪为如此模糊且混乱的英国宪法,绘画了确切和明白的轮廓;律师也藉它获得了讨论政治问题的法律语言。英国宪法依然是不成文的,但却在《英宪精义》里获得了成文的形式。藉此,美欧的同行也能轻易掌握英宪的实质。戴雪的愿望是让英国宪法从他的《英宪精义》中活现出来,他做到了这一点。很多律师也确实把《英宪精义》当作成文宪法,认定它和上院判决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法院在重大案件的判词中也时常引用这本书的某些论断。正是在这种意义上,Loughlin说戴雪是英国宪法的编纂者,堪称现代英国的Founding Father。这或许是法律学者最高的荣耀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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