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总额统计原则
在统计工资总额时不管是预算内资金,还是预算外资金,不管是工资科目,还是其它科目,只要符合工资统计指标的规定,就应统计在工资总额中。国家统计局(国统办字[1999]106号文件中规定“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计人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1998]120号)文件精神,各企、事业、机关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应计入本人工资总额项目中的各种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