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奏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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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规定,死刑在核准以后、行刑之前,还必须再次奏请皇帝批准,这被称为死刑复奏。

唐朝的死刑复奏一般是“三复奏”,即要经过三次复奏。唐太宗时一度改为五复奏,而且是“决前一日二复奏,决日又三复奏”。

司法官违反复奏规定的,要被处罚,“诸死罪囚,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引自《唐律疏议.断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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