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银行
一、成立背景
中国投资银行(China Investment Bank)是我国政府指定向国外筹集建设资金办理投资信贷的专业银行。自1980年我国恢复在世界银行的席位以后,我国政府就开始考虑设立投资银行,作为办理世界银行中小工业项目贷款的中间金融机构,并把它逐步办成向国外筹集建设资金办理投资信贷的专业银行。经过一段时间的筹建以后,于1981年12月23日正式成立。
二、公司治理结构
中国投资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在董事会下还设有常务董事会,负责处理董事会授权的事项以及日常工作的其它重大问题。中国投资银行的法定资本为人民币40亿元。
三、任务和业务范围
中国投资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接受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并通过其它途径和方式向国外筹集建设资金,对我国企业提供外汇及人民币投资信贷,为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中国投资银行在国家建设总方针和国民经济计划的指导下,按照国家统一的金融政策和本行的各项业务制度,发放投资贷款,并办理外汇投资和其它业务。中国投资银行的业务活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向国外筹集中长期外汇资金。目前主要向国际金融机构(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等)借入资金;同时,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向其它外国银行借入利率较低、条件优惠的中长期外汇资金。中国投资银行经政府批准也可以通过向国外发行外币债券等方式筹集外汇资金。中国投资银行可统一运用各项借入资金和自有经营基金办理投资和信贷业务。
(二)对国内企业发放投资性贷款或参与投资。发放投资性贷款的对象,主要是国内企业的中小型项目,特别是原有企业的扩建和更新改造项目;并且可以对中外合营企业发放贷款或参与提供中方投资。在行业方面,以轻工、纺织为主;同时,也对国民经济急需,经济效益好的化工、机械、电子、冶金、建材以及其它行业的项目发放贷款。
中国投资银行发放的贷款分为外汇投资贷款和人民币投资贷款两种。借款单位可以用借入的外汇资金向国外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能力,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可以用借入的人民币资金,购买国内配套设备并进行土建工程。外汇投资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借入利率加一定的利差加以规定、定期调整。人民币贷款利率,按照政府规定的有关投资贷款的利率办理。
中国投资银行根据国家的建设方针和国民经济计划的安排以及本行业务政策,选定贷款项目和投资项目,列入国家投资和信贷计划;并且要求借款单位按国家规定提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各项有关文件,经中国投资银行评估审查符合规定的各项条件后,才能批准项目,签定合同,办理贷款。发放贷款后,直到贷款全部还清以前,中国投资银行要对借款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系统的监督检查,以保证实现贷款的经济效益。
(三)开展其它银行业务和咨询业务。中国投资银行可以接受其它有关机构的委托发放投资贷款,并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逐步开展其它银行业务,包括接受借款企业的存款和对所投资的企业办理担保等业务。
中国投资银行在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的分、支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多项银行业务。
中国投资银行可以接受借款单位或有关机构的委托,在以下各项工作中提供财务、经济和技术方面的咨询服务:(1)选定贷款项目;(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进行有关调查;(3)编制或审查设计预算文件;(4)建立或改进财务会计及审计制度;(5)其它。
中国投资银行按照对国营企业的要求,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中国投资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四、改制过程
(一) 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投资银行管理体制改革的批复》(1994年7月22日银复[1994]243号),人民银行原则上同意中投资银行并入建设银行。
1。原则同意中国投资银行并入你行,作为你行全资附属的商业银行,其独立法人地位不变,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中国投资银行的信贷计划纳入国家信贷计划。
2。中国投资银行注册资本金人民币40亿元,由你行核拨。中国投资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你行以出资额为限对中国投资银行负有限责任。
3。同意修改投资银行章程并核准新的《中国投资银行章程》。原章程同时废止。
4。中国投资银行的分支机构按照经济区划设置,其现有分支机构的处理方案请你行另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5。请你们通知该行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换领新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凭此文及许可证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中国投资银行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
7。中国投资银行应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信贷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和其他业务资料。
(二)与国家开发银行合并。
投资银行改制以后,按人民银行要求,撤销了在二级城市设立的支行和代理处;同时在分行所在地设立同城支行,业务开展方面取得了飞速发展,到1996年底,已拥有29个分支机构和一批素质较高的专业人员,设有137家同城支行,资产总额达到610亿元。1998年12月11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投资银行并入国家开发银行,其全部债权债务由国家开发银行承担。成为我国银行界机构重组的首例,是两家银行优势的结合。中国投资银行并入后,开发银行能够充分运用其网络,显著增强信贷管理量,有效改善资产质量。
(三)中国光大银行接收原投资银行债权债务和同城营业机构。1999年3月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光大银行达成协议。由中国光大银行整体接收原中国投资银行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及设在北京、深圳等29个地区的137家营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