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票
机票
由于航空公司或旅客原因,旅客不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部分或全部航程,可以在客票有效期内要求退票。旅客应凭客票或客票未使用部分的“乘机联”和“旅客联”办理退票。国内航班退票只限在出票地、航班始发地、终止旅行地的航空公司或其销售代理人售票处办理。票款只能退给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或客票的付款人。国际航班退票应在原购票地点或者经航空公司同意的其它地点,并符合原购票地点和退票地点国家的法律及其他规定。
旅客自愿退票,除凭有效客票外,还应提供旅客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 持婴儿客票的旅客退票,免收退票费。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应在客票的有效期内到原购票地点办理退票手续。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自动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因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
旅客因病(包括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要求退票,需提供医疗单位的证明,始发地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
电子客票退票,凭证件,电子客票行程单办理退票手续。
机票退票费:各个航空公司的规定不同,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咨询航空公司!民航正常规定是: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含)以前,收5%,24小时以内至2小时(含)以前,收10%,2小时以内收20%,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收50%。
火车票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规定如下:
第十二节 退票
第四十八条 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核收退票费:
1. 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以在开车后2h内,退还全部票价。团体旅客期许在开车48h以前办理。
2.在购票地退还联程票和往返票时,必须于折返地或换乘地的列车开车前5天办理。在折返地或换乘地退还还未使用部分车票时,按本条第1项办理。
3. 旅客开始旅行后不能退票。但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旅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同行人同样办理。
4.退还带有"行"字戳记的车票时,应先办理行李变更手续。
5.站台票收出不退。市郊票、定期票、定额票的退票办法由铁路运输企业自定。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临时调整退票办法。
第四十九条 因承运人责任致使旅客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不收退票费:
1.在发站,退还全部票价。
2.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退还全部票价。
3.在到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使用部分票价差额。未使用部分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
4.空调列车因空调设备故障在运行过程中不能修复时,应退还未使用区间的空调票价。
第五十条 发生线路中断旅客要求退票时,在发站(包括中断运输站返回发站的)退还全部票价,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不收退票费,但因为涨价收的部分和已使用至到站的车票不退。如线路中断系承运人责任时,按本规程第四十九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