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格案
1733年,德国巴拉丁移民曾格在纽约创办了《纽约周报》(N.Y.Weekly.Journal)。该报是小型四页报纸,文章大部分为平民派领袖所写,多是批评总督威廉·科斯比和地方议会的内容。一年后,科斯比令首席法官以“对政府进行无耻的中伤、恶毒谩骂和煽动性责难”的罪名,对曾格提起诉讼,1734年11月将他逮捕。1735年8月法庭开审,当时最有名气的律师安德鲁·汉密尔顿以80岁高龄出庭为曾格辩护。按照当时英国和北美的惯例,凡是对政府进行批评,不管内容是否真实,一律视为诽谤,若言论属实,其煽动作用更为明显,所以事实是比谎言更大的诽谤。汉密尔顿从两个方面对指控进行了反驳:首先他指出诽谤罪只有在言论不实时才成立,每个公民都有“陈述无可非议的事实真相的自由”,政府所谓诽谤的实质,正是那些人伤害和压迫在他们统治下的人民,激起人民的呐喊和控诉,然后再将人民的控诉作为新的压迫和起诉的根据。其次,汉密尔顿坚持陪审团不仅有权进行事实判断,还有权进行法律判断,裁决应由法庭和陪审团共同做出。最后陪审团不顾法官的阻挠,判曾格无罪。正像汉密尔顿在法庭上指出的:“摆在法庭面前的问题……不是这个可怜的印刷商的案件……不是!它的结果可能会影响到美洲大陆每一个生活在一个英国政府统治下的自由人。这是最好的案件,这是有关自由的案件……揭露与反对专制权力的自由……通过说出与写下事实。”
汉密尔顿辩护中提及的两项原则,半个世纪后被美国政府制定的诽谤法案采纳。而曾格案是殖民地人民争取新闻自由的第一次重大斗争,取得了一定成果。一位学者在《美国的新闻事业》中说:曾格案件的广大意义到后来变得明显了,因为它是这种感觉的开端:人们觉得英国所制定的法律,除非得到殖民地人民的同意是不能适用于美洲英国殖民地的,这种革命性的观念后来在美洲各人民领袖的言论和写作中都有所表现。
曾格案,建立美国新闻自由传统的基石,自它而始,人们有自由发表言论的自由的文字写进了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更为重要的是,曾格案确立一条重要新闻原则:对政府官员进行批评是新闻自由的支柱之一,这一原则延存至今。
但美国的新闻自由意识也并非是自这个案件便在各个州完全得以确认,在此后仍旧有许多同类的案件涌现,至1925年美国最高法院才将新闻自由的原则扩大到各州,为保障新闻自由权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基础。
正由于有这些对媒体言论自由的基本保证,美国的媒体自开始就对政府摆出了一种独立的姿态,而媒体的巨大号召和影响力使得大众传媒能够对美国政治施以诸多影响。美国有句话是,美国的总统是在新闻发言人的办公室里办公的。也说明的媒体的重要程度。
恰巧是由于美国社会的多元性,不同利益阶层需要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表达的需求,使媒体介入政治争风成为可能。
但美国的媒体并不是没有限制的。事实上,有着众多“自由支撑”的美国传媒同时也受到多方面的限制,从而使得传媒的作用有着自身无法逾越的限度。在现实生活中它常常表现报道的客观性受到侵害。
来自美国政府方面的限制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事后新闻检查,它主要涉及到对政府及官员的批评(诽谤)、宣传以"非法暴力"推翻或现制度的言论(煽动叛乱)、诲淫言论。战时新闻检查制度、对电视广播的管理、对新闻自由采集的限制。这些限制遵循的原则是确保新闻符合法律,符合美国政府的利益与社会秩序要求。这导致新闻在涉及某些事件时往往难以做到公正、客观。
美国传媒在报道新闻过程中不自觉地与美国社会的主导原则保持一致,在海湾战争报道里,乃至被炒的沸沸扬扬的囚事件里,我们都能看见美国至上与美国政府利益基本保持一致的影子。
大众传媒被少数利益集团操纵。在报道中,不同政治倾向的记者也会对新闻有不同取舍,客观性难免偏颇。经济性因素也对新闻客观性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