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信用控制
是指以行政命令或其他方式,从质和量两个方面直接对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的信用活动进行控制。其手段包括利率最高限、信用配额、流动性比率和直接干预等。
规定存贷款最高利率限制是最常用的信用管制工具,起目的是为了防止银行用抬高利率的办法竞相吸收存款和为谋取高额利润而进行高风险存贷,如美国1980年前的Q条例。
信用配额是指中央银行根据金融市场状况以及宏观经济需要,分别对各个商业银行的信用规模加以分配,限制其最高数量。这种办法在资金供给严重不足的发展中国家广泛地被采用。
流动性比率是流动资产占存款的比例,商业银行要保持中央银行规定的流动性比率,必须缩减长期贷款,扩大短期贷款和增加易变现的资产,从而限制信用扩张。
直接干预是指中央银行直接对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放款范围等加以干预。如直接干预商业银行对存款的吸收,对经营不当的银行拒绝再贴现或采取惩罚利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