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系统
组织系统tissue system
组织系统tissue system 指有关的若干组织的集团。高等植物组织系统的分类方式有三种:(1)以维管束为重点的方式:最早为J.Sachs(1868)所提倡。分为表皮系统、维管系统和基本组织系统三个系统。此方式由H.A.DeBary(1877)、E.C.Jeffrey(1917)、H.Molis-ch(1927)、Sinnott(1946)和K.Esau(1965)等人在多少变更或附带条件下广为使用,但对于各组织系统无论从形态方面或生理方面都包括多种多样的组织这一点是受到批判的;(2)G.Haberlandt(1914)的方式:仅从解剖生理学(anatomical-physiology)的观点将植物体分为分生组织、表皮组织、机械组织、吸收组织、同化组织、输导组织、贮藏组织、通气组织、分泌组织、运动组织、感觉器、刺激传达组织等12个系统。此种方式为Tschirch(1889)、V.I.Palladin(1914)、Molisch(1927)、H.Lundegardt(1922)和H.E.Hayward等人所支持。但是在观察某一组织时,其所发生的种种生理作用中究竟以何种为主要机能,迄今尚有许多不明确的地方,以及对细胞或组织的起源和发生完全不重视这一点是不适当的(A.S.Foster,1949);(3)P.E.L.van Tieghem(1886)的方式:以中柱的概念为基础,区分为表皮、皮层和中柱三个系统。它有形态学方面同时也加进了发生方面和系统方面的意义。现在是(1)和(3)并行而广泛地使用。
组织系统又可分开解析
组织,从社会角度来讲,是以人或法律所认可的法人为基本单位的团体。组织一般有以下特征:1.有其长期比较固定的组织原则性纲领;2.有其组织建立的核心目的和远期理想;3.一般组织都由几个或几十个单位组成,而每一个组织都有其吸纳成员的基本标准;4.组织并不完全受政府所限制(注:政府也应是组织中的一种,而政府又建立一些组织为自己服务,并不断更新完善自己,这些服务性组织应是政府这个组织的子组织,比如法院、检察院、军队等等都可称为政府的子组织),一些不被政府所承认的组织,被称为非法组织,但依旧是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