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商业行为
限制性商业行为,又称限制性商业惯例或限制性商业做法,是指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施加于其他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者是双方协议的某些做法,这些做法将形成某种垄断或将阻碍自由贸易和正当的竞争,以及歧视性的不对等条件,根据许多国家的法律这是不允许的,即使双方已订入协议或合同也是无效的,甚至当地人将受到制裁或惩罚。
限制性商业行为实施的主体是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限制性商业行为必须是为法律所禁止的不合理的或不正当的限制竞争或实行歧视的做法或惯例,一般而言,法律法规所禁止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可分为三类:一是实行垄断支配地位,企业之间通过正式或非正式、书面或非书面的协议或安排,谋取在整个产品制造、销售过程中的垄断支配地位,或同类企业之间通过协议来控制价格、划分市场,以消除其内部的竞争,排除外来的竞争;二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单独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利用某项技术、某项服务及某一类商品的优势地位,滥用或谋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是实行不公平及歧视性的做法,供方利用其各方面的优势,将一些不合理、不公平甚至是带有政治、种族性歧视的条款强迫受方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