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情
共情,也称为神入、同心理,由人本主义创始人罗杰斯所阐述的概念,却越来越出现在现代精神分析学者的著作中。不管是人性观还是心理失调的理论及治疗方法似乎都极为对立的两个理论流派,却在对共情的理解和应用上,逐步趋于一致。共情似乎为现代精神分析与人本主义的融合搭起了一所桥梁。
关于共情(EMPATHY),指的是一种能深入他人主观世界,了解其感受的能力。罗杰斯认为良好的咨询与治疗关系本身就具有治疗的功能,而共情是建立良好咨询关系的三个充分必要条件之一。
对于共情,许多学者有着精辟的阐述。Mayeroff(1971)认为,共情就是“关怀一个人,必须能够了解他及他的世界,就好像我就是他,我必须能够好像用他的眼看他的世界及他自己一样,而不能把他看成物品一样从外面去审核、观察,必须能与他同在他的世界里,并进入他的世界,从内部去体认他的生活方式,及他的目标与方向。
罗杰斯 Rogers 对共情的解释是“咨询员能够正确地了解当事人内在的主观世界,并且能将有意义的讯息传达给当事人。明了或察觉到当事人蕴涵着的个人意义的世界,就好像是你自己的世界,但是没有丧失这‘好像’的特质。”
EGAN将共情分为初级两个水平,即初级共情和高级共情。初级共情跟上面的定义基本一致。高级共情包括表明自己的态度,影响来访者等。
近些年来,最新的观念强调,共情远远不只是一个单一的概念或技能。
【共情与感情沟通的限度】 目前,在心理咨询工作中有一种流行的说法,即心理咨询师在咨询中的“共情”(empathy)。且不说这个词汇在翻译上是否妥当,单就一个“情”字就足以使心理咨询师不好把握。咨询师与求助者间,必须沟通,但这种沟通是单纯的情的沟通,还是理的沟通,或者二者兼有呢?其尺度又如何把握呢?对待这类问题,如果没有科学的度,“共情”的确有不好的后效。在临床上,特别是异性间建立咨询关系后,情的过度沟通会使咨询关系中产生不应有的内容,从而破坏正常的咨询关系。所以正常咨询关系的主干应当是理,而不是情。情必须在理的限制下才能发挥积极作用。“共情”,只要能达到设身处地去理解求助者的不良情绪和情感就可以了。咨询过程中所剩下的只能是达理。 (邓明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