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于1998年12月12日在成都成立,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九大分行之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四川、贵州、云南、西藏四省区(以下简称辖区)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规定履行中央银行派出机构的职能: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总行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负责在辖区内贯彻执行中央银行资金、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利率等有关货币信贷政策,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三)防范化解辖区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地区金融稳定。
(四)分析、研究辖区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为总行的货币政策决策提供政策建议和依据。
(五)负责管理四川省金融统计工作及信贷征信业务,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六)管理四川省货币发行、现金管理和反假人民币业务。
(七)管理四川省人民银行系统的会计财务、支付结算业务,负责对大额资金异常流动的监测。
(八)管理四川省外汇、外债和国际收支业务。
(九)管理四川省国库业务、科技和安全保卫工作。
(十)依管理权限负责辖区人事、内审、党群等工作。
(十一)承办总行交办的其他事项。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