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没
jímò
[register and confiscate] 登记并没收[家产]入官
“籍没”,《汉书•武帝纪》引颜师古注为“总入籍录而取之”,即登记并没收其所有财产。在法律活动中,“财产刑”是刑罚的重要内容。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历史时期,它被作为仅次于死刑的重刑或主刑对待。我国是世界上实行“籍没”刑罚最早的国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