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杂费

基本概述学杂费包括学费与杂费,合称学杂费。
学杂费指学费,以及学校其他的一些管理费用。由财务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并打印票据。杂费包括选课费、教材费、课本资料费、住宿费、水电费、服装费等各项代收费,以及证件工本费、重修费、补考费、学籍异动费、毕业电子注册费等。
社会评论学费、杂费是否有本质的区别,一直有不同的看法,我国《义务教育法》似乎是把学费和杂费区分开来的。如《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则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学费”与“杂费”如果无本质区别,这两个法律规定则存在自相矛盾的可能。实践证明,杂费的收取成为义务教育管理中最无章可循、最不规范的收费行为,成为滥收费、乱收费的主要领域,极大地损害了义务教育的社会形象。但是,在国家投入不足的情况下,杂费却支撑着广大中小学的运转,特别在农村中小学,杂费已成为它们主要或唯一的公用经费来源。
在一些中小学,学费和杂费是不分的,甚至表述上就是“学杂费”,是一个概念,而不是把学费和杂费分开使用。以“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为例,该文件有这样的表述:“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可见,该文件也没有对义务教育的学费与杂费做一清楚的区分。
杂费在我国学校财政投入活动中,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概念,从成本分担的角度看,杂费属于义务教育成本的家庭分担部分。关于什么是杂费,什么是学费?没有对其权威性的区别与解释,但杂费已成为中小学收费中约定俗成的概念,其含义应是“维持学校教学活动开支的多种复杂项目的费用”。那么什么是学费呢,字面意思应不难理解,就是指学生接受学习服务应付的费用。从二者字面意义上理解,学费与杂费并没有本质的区别,都是维持学校运转为学生提供学习服务的花费。
从国家对《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解释可以看出,收取杂费实际上是国家不得已而为之。在《义务教育法》颁布不久,国务院转发了原国家教委等四部委《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该规定中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免收杂费。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要向家长作好解释工作,并在当地财政状况许可时,免收杂费。”可见,国家也认为收取义务教育杂费并不合适,所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不收”,收的地方需要“作好解释工作”。这说明,政府收取义务教育杂费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当时政府没有足够的财力来实施义务教育。
学杂费免除2006年9月1日,修订后颁行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从法律的层面确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2007年春天,这项改革推及到全国农村;同年秋季,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在免交学杂费的同时,还免收教科书费,1.5亿学生因此受益。免除学杂费后,平均每个小学生年减负140元,初中生年减负180元,贫困寄宿生可减负500元。
2008年7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会议决定,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免除学杂费的意义作为一个底子薄、起步晚的发展中大国,普及义务教育绝非轻而易举。改革开放的关键抉择,彻底改变了当代中国的命运,为教育事业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也为实现教育公平开辟了道路。到2005年,全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人口覆盖率超过百分之九十五。
国家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基本得到了保障。继2007年全面推行农村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政策后,2008年秋季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也全部免除,我国形成了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普惠制,教育事业更加和谐地向前发展。
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杂费,体现了我们党“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执政理念。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随之而来的是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的新增长。让发展成果更好地体现在保障人民接受教育的权利上,不仅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而且顺应了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充分证明我们这个党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
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杂费,是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新进展。贯彻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保障公民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和义务,是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使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得到保障,轻松快乐地上学,拥有更加光明的前程、美好的人生,也为人民富裕、国家强盛打下更加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