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与和平法
《战争与和平法》为荷兰伟大的法学家格劳秀斯所作,出版于1625年。
该书从立法的角度探讨如何消灭战争,以实现全人类的和平和幸福。
与其他启蒙运动时期的代表作品一样,该书的核心思想,凝聚到一点,就是对人类和平的执著追求,就是对人类的爱。
该书博大精深,事例丰富,论述缜密,历经三百八十年而畅销不衰,也是国际法学科领域的必读书目之一。
该书的中文版已由华东政法学院的何勤华院长牵头,历经艰辛,于2005年正式出版。
主要观点格劳秀斯第一次完整地提出国家主权“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原则,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
内容主要研究国家间的战争与和平法规问题,在序言中论述权利和法律的起源。第一编共三章,论述战争是否合乎正义,并解释主权的意义;论述战争与非正义战争、公战与私战的区别。第二编共二十五章,论述了战争的起源,以及人的权利、皇帝继承法、使节的尊严、刑罚的性质等。第三编共二十五章,论述战时的合法行为、和平的种类和战争条约等项内容。
意义格劳秀斯把国际法从神学桎梏中解放出来,根据自然法来阐明战争的动机、方式和结局等关系。对于实际战争中的各种复杂情形,他提出了许多合乎自然法的人道主义的看法,使之形成了独立的法律理念,从而对世界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问题的处理发生了重大的影响。这部著作奠定了国际法的理论基础,格劳秀斯因而被称为“国际法之父”。
评价:
a、作用:这部著作奠定了国际法的理论基础,格劳秀斯因而被称为“国际法之父”。
b、影响:格劳秀斯的著作在主权国家理论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一整套在战时与平时都适用的平等解决国家间冲突的国际法原则。这些原则后来大多成为国际社会共同的准则,并不断被引用、充实和完善
关于格劳秀斯格劳秀斯(1583-1645)出生在荷兰,当过律师、检察长。1618年因卷入政治与宗教冲突而被捕入狱,被判终身监禁。1621年越狱逃往法国。在流亡期间,他完成了《战争与和平法》。1645年他因航海而遇难。格劳秀斯认为,主权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是国家的基础;主权国家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为维护国家主权而进行的战争是正义的战争。除《战争与和平法》之外,格劳秀斯的另一著作《海洋自由论》也对近代海洋国际法产生重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