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
意义及来源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从其

产生来看,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和民主政治紧密相连的。
在历史上,最早的具有制度性的民主政治,出现在古希腊的雅典和古罗马的城邦时期。在这个奴隶制时期,在民主政治的雏形的基础上,出现了“公民”的称呼,也叫“市民”。古罗马曾经颁布过“市民法”,也就是公民法,用以调整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欧洲封建制时期,奴隶制的民主共和形式消失了,公民的概念也就不再使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公民的概念被重新提出,各国宪法普遍地使用了公民的概念。从其性质上来看,公民具有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方面。公民的自然属性反映出公民首先是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公民的法律属性是指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以一个国家的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应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的公民。
公民与人民的区别1、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内容。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范围不同:我国公民范围比人民范围更广一些。
3、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某些义务。
4、所指概念不同:公民一般表示个体的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公民是指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人民是指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凡具有我国籍的人都是我国的公民。
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它相对敌人而言,凡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范围,是以阶级内容划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教育中国通过课堂的教育,提高人民的公民意识,使人民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意识到自己在国家中的主人公地位,并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国家和民生事务的讨论和行动中去。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由于长期的封建社会的臣民教育和当前政府的“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中国人普遍缺乏公民意识。1985年8月,中央发出《关于改革学校思想品德和政治理论课程教学的通知》,中学政治课从此改为“思想政治课”,全国共有七套教材陆续版,其中面向初中一年级的课程为《公民》。由于初中教育是中国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从那时起,中国的公民意识开始逐渐普及开来。2007年10月,中国一套新的针对中小学生的公民教育读本《新公民读本》已经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读本包括公民道德、公民价值观、公民知识和公民参与技能四个方面内容,按照学生的认知能力,从小学、初中到高中,由易至难,深入浅出地诠释公民教育的目标。
文章《人在矮檐》之《中国公民》
作者:易南
内容简介:通过描写两个农村孩子短暂的一生,包括他们的读书、工作和婚姻的坎坷来表达对农村人的关注,呼吁各界对农村给予一定的理解和帮助,因为他们也是“中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