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农
综述一九五○年六月三十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认为一九三三年瑞金民主中央政府为着正确地解决土地问题而公布的两个文件,即《怎样分析农村阶级》和《关于土地改革中一些问题的决定》,除开一小部分现时已不适用外,其余全部在现时的土地改革中是基本上适用的。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精神,1950年6月30日开始,我国开始了全国范围的农村阶级成分的划分。即根据当时中国的土改现状和需要,将农村阶级划分成了“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工人”。中农又分“上中农、中农和下中农”。毛泽东的父亲就是富农。
概念农村中一种比较富裕的有余钱剩米放债的自耕农或中农。其特征是占有土地,一般都有比较优良的生产工具和活动资本,自己参加劳动,但经常依靠剥削为其生活来源的一部分或大部。在我国,土地改革前,富农的剥削方式主要是剥削雇佣劳动(雇长工、短工),或兼放高利贷,或兼以一部分土地出租,带有封建和半封建的剥削性质。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他们在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中,可能保持中立。但在社会主义革命时期,他们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1979年1月,中共中央决定,对绝大多数已经得到改造的富农分子摘掉帽子,给予农村人民公社社员的待遇。
富农是相对较小的土地所有者,各地标准也不一样。资料显示,江西省土改时富农标准一般是拥有12亩左右的农田,人均约3亩不到。但一般而言,其拥有的土地数量,除了自己耕种以外,还大约富余三分之一的土地因自己忙不过来而雇工耕作者就被划为富农。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富农其实与中农一样都是自耕农,是前机械化时代土地略微宽裕的自耕农或农村中产阶层而已。
然而在中国,作为自耕农的富农真是命运多舛。从1950年的《土改法》确定保存富农经济,政治上中立富农,到土改后期把富农定位于“农村资产阶级”,然后在合作化,特别在人民公社化时期,富农成为被限制和消灭的对象。然后,富农作为农民阶级中相对富有的一个阶层也不再存在,只剩下自然人作为“黑五类”中排位老二的富农分子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自然消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