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道
【百善孝为先】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两大基本传统道德行为准则之一,另一个基本传统道德行为准则是忠。几千年来,人们把忠孝视为天性,甚至作为区别人与禽兽的标志。忠孝是圣人提出来的,却不是圣人想出来的。它是我国古代长期社会实践的历史产物。
从秦汉开始,我国就建立了多民族统一的大国,建成它并维护它要有两条保证。第一条,要保证对广土众民的大国高度集权的有效统治;第二条,要使生活在最基层的个体农民,安居乐业,从事生产。高度集中的政权与极端分散的农民双方要互相配合,减少对立,在统一的国家协调下,才能从事大规模跨地区的工业建设、文化建设,防止内战,抵御外患,救灾防灾。个体农民从中受到实惠,则天下太平。
农业生产是中国古代社会根据自然环境的合理选择。家庭是中国古代一家一户的基层生产组织,从而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小农生产的家庭对国家有纳税的义务,国家有保护小农的责任,
“国”与“家”的关系协调的好,则天下治,反之则乱。保证实现国家、君主有效统治的最高原则是“忠”;巩固基层社会秩序,增加乡党邻里和睦,父慈子孝的最高原则是“孝”。中国古代社会最基本细胞是家庭,因而,忠孝二者相较,孝比忠更基本。
《十三经》中的《孝经》把孝当作天经地义的最高准则。后来北宋的张载作《西铭》,在《孝经》的基础上,融忠孝为一体,从哲学本体论的高度,把伦理学、政治学、心性论、本体论组成一个完整的孝的体系。对中华民族的发展,增强民族凝聚力,形成民族价值观的共识,起了积极作用,功不可没。
“五四”以来,有些学者没有历史地对待孝这一社会现象和行为,出于反对封建思想的目的,把孝说成罪恶之源,是不对的,因为它不符合历史实际。
孝道是古代社会历史的产物,不能看作是古代圣人想出来专门限制家庭子女的桎梏。
古代农业社会,政府重道德伦理,体恤天下为人父母之心怀,所以有“父母在不远游”的古训;孝道贯穿始终,父母在世时要孝顺,亡故后亦不改变对父母的孝道,常思念父母的养育恩德,固有“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的训条。子女刚出生时父母日夜守护,任劳任怨,真心切切,子女懂事后对父母要“晨昏定省”。设身处地,将心比心,体恤父母的用心良苦,所以有“天下无不是父母”。
进入现代社会,我国社会结构正在转型过程中,社会老龄化现象对孝道研究提出了新课题。我国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出现大量独生子女。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新型家庭一对夫妇要照顾两对父母,传统观念规定的某些孝道行为规范,今天有孝心的子女难以照办。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无论父母或者子女,家庭仍然起着安全港湾的作用。
今天对孝道的理解和诠释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新形势,几千年来以家庭为基础培育起来的、深入到千家万户的传统观念,需要从理论到实践进行再认识。这一课题关系社会长治久安,更关系到民族兴衰。只要群策群力,假以时日,深入研究,必有丰厚的成绩。
【“百孝经”】天地重孝孝当先 一个孝字全家安
孝顺能生孝顺子 孝顺子弟必明贤
孝是人道第一步 孝子谢世即为仙
自古忠臣多孝子 君选贤臣举孝廉
尽心竭力孝父母 孝道不独讲吃穿
孝道贵在心中孝 孝亲亲责莫回言
惜乎人间不识孝 回心复孝天理还
诸事不顺因不孝 怎知孝能感动天
孝道贵顺无他妙 孝顺不分女和男
福禄皆由孝字得 天将孝子另眼观
人人都可孝父母 孝敬父母如敬天
孝子口里有孝语 孝妇面上带孝颜
公婆上边能尽孝 又落孝来又落贤
女得淑名先学孝 三从四德孝在前
孝在乡党人钦敬 孝在家中大小欢
孝子逢人就劝孝 孝化风俗人品端
生前孝子声价贵 死後孝子万古传
处世惟有孝力大 孝能感动地合天
孝经孝文把孝劝 孝父孝母孝祖先
父母生子原为孝 能孝就是好儿男
为人能把父母孝 下辈孝子照样还
堂上父母不知孝 不孝受穷莫怨天
孝子面带太和象 入孝出悌自然安
亲在应孝不知孝 亲死如孝後悔难
孝在心孝不在貌 孝贵实行不在言
孝子齐家全家乐 孝子治国万民安
五谷丰登皆因孝 一孝即是太平年
能孝不在贫和富 善体亲心是孝男
兄弟和睦即为孝 忍让二字把孝全
孝从难处见真孝 孝容满面承亲颜
父母双全正宜孝 孝思鳏寡亲影单
赶紧孝来光阴快 亲由我孝寿由天
生前为孝方为孝 死後尽孝徒枉然
孝顺传家孝是宝 孝顺温和孝味甘
羔羊跪乳尚知孝 乌鸦反哺孝亲颜
为人若是不知孝 不如禽兽实可怜
百行万善孝为首 当知孝字是根源
念佛行善也是孝 孝仗佛力超九天
大哉孝乎大哉孝 孝矣无穷孝无边
此篇句句不离孝 离孝人伦颠倒颠
念得十遍千个孝 念得百遍万孝全
千遍万遍常常念 消灾免难百孝篇
【新中国有关养老防虐的部分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