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店
明代由官府开设的特殊店铺。始设于吴元年(1367年)之前。吴元年四月﹐朱元璋(即明太祖)下令改在京官店为宣课司﹐府州县官店为通课司﹐作为明朝政府征收商税的机构。官店之名仍然保存,并一直延续到明末。主管官店者多为皇帝的亲信太监。收入一般归国家支配。
官店大都设于商业比较发达与交通便利的地区﹐如南京﹑北京﹑宣府﹑运河沿岸之通州张家湾﹑天津﹑山海关外之八里铺﹐以及山西的蒲州﹑江西的东乡等地﹐都设有官店。有些地方则设有多处。官店一般大于私人店铺﹐如大宁都司的官店﹐新旧店房多达数千间。官店的作用因时而异。约从建立之初至洪武时主要用于刺探军情和征收商税﹔永乐到景泰时逐渐变为停贮客商货物的塌房(货栈)﹐藉以征收商税与牙钱钞﹑塌房钞的场所﹔景泰以后或出赁收租﹐或充当牙行﹑塌房并兼收商税。官店的收税则例﹐有的是依时估计物资价值收税﹐有的对商品的纳税税额作具体规定﹐也有根据运载客货的车船数字收税的。主管官店者往往依仗权势﹐或强行邀截客商﹐或低价卖出客货﹐贻害商民。官店既可征商取利﹐故权贵之家每恃势向皇帝奏讨。由于赏赐日多﹐约到宪宗初﹐京师官店已大都为权贵所有。明中叶以后﹐不少官僚提出要将京师官店塌房尽数勘实﹐收归明朝官府所有﹐争论相当激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