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西藏自治区在民主改革时期实行的减轻农民地租负担的政策,凡1959年未参加叛乱的封建领主(包括原西藏地方政府、寺庙、贵族及其代理人)出租的土地,由原来收取占收获物一半以上的租额,减为二成,地主与佃户二八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