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沃尔迪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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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沃尔迪(al—Mawardi,974~1058)

中世纪伊斯兰教法学理论家、沙斐仪学派教法学家。本名阿里·本·穆罕默德·本·哈比卜,别名艾布·哈桑·马沃尔迪。生于巴士拉,后迁居巴格达。他平生好学,博学多才,对伊斯兰教法和法学理论造诣很深,并对阿拉伯历史、哲学、政治、经济、民族、教派、学派及伦理道德都有全面的研究,尤其对伍麦叶王朝和阿拔斯王朝前期的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王朝吏制及各种法律、法规均作过深入的研究和论述。他曾在阿拔斯王朝的许多地区担任过法官,后被第二十六任哈里发戛伊姆(Qa’im bi-Amrillah,1001~1075)任命为王朝总法官,在朝廷内享有很高威望和地位。马沃尔迪倾向穆尔太齐赖派的唯理主张,思想较为活跃而又善于思考和分析问题。他企望通过法治与道德规范建立一个“理想社会”。在教法领域,他注重立法的实践性与灵活性以及具体律例的实际应用与适应性。为此,他在实践中把教法同实体法相结合,把法治同道德礼法相结合。对于新律例的制定,他主张既要通过权威法学家们“公议”确定,又要顾及各地区的社会情况和传统,反对刻板划一。他对于伍麦叶王朝和阿拔斯王朝吏制加以总结,提出各级官吏的职责权限:(1)关于哈里发的资格。必须是古莱什族,有保卫疆土所必需的其他性格特点,为公众所拥护,并举行臣服仪式。(2)关于大臣的权限。一类享有无限权力,一类享有有限权力。前者执行哈里发的权力,只有王储的任命除外;后者没有创制权,他们的义务是执行哈里发的一切命令及遵循他的各种指示。(3)关于省督的等级和职权。甲级省督具有绝对的权力,即指挥军事,任命法官,监督司法,征收赋税,维护治安,保卫宗教,领导聚礼;乙级省督没有任命法官和征收赋税的权力。(4)关于法官的等级。法官分为总法官和享有无限权力的甲级法官及享有有限权力的乙级法官。不管哪类法官,都必须品德端正,精通教义和教律。(5)关于警察局长的职权。他们享有维护社会治安的一切职权,甚至包括维护两性之间公认的公共道德标准。马沃尔迪著述丰富,其中有法治专论和法学史,也有论述政治问题的乌托邦式论文,著作中引述和保存了大量原始资料和史料。其主要著作有《宗教和世俗礼法》、《素丹律例集》(al-Ahkam al-Sultaniyah)、《观察便览》(Tashil al-Nazr)、《哈威》(al-Hawi)、《折服》(al-Iqna‘)、《朝廷法规》(Qanun al-Wizarah)、《国王的政治》(Siyasah al-Malik),以及《成语格言集》(al-Amthal Wal-Hikam)等。 (马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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