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级
或称土地质量分级,是指以土地生产性能、生产力高低为依据,按其生产的适宜性、限制性、生产潜力的大小、保护和改造的措施等,把土地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是土地适宜性与生产能力调查和土地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土地利用目的不同,分级也不同。相同的土地类型,具有相同的土地自然生产能力,相同的农业适宜性,相同的保护、改造和提高土地生产力的措施。
土地类型在空间分布上是重复出现的,包含了农用地类型、天然草地类型、宜林地类型及天然林的林型,可以作为土地质量评价分级的基础。土地评价与土地分级在内容上有联系也有差别。土地评价首先要围绕土地利用的目的选定土地评价因素,研究土地类型和土地结构的适宜性,然后在适宜性下再分出若干等,等以下再分级。中国土地分级研究始于20世纪50年代。比较广泛应用的是原农垦部勘测设计院和中国科学院自然资源综合考察委员会提出的两种分级系统。这两个系统都是从种植业出发,着重于以土地开垦为目的的土地分级。前者提出荒区、副区和等级的划分。其中以副区作为荒区辅助单位,实际为三级续分。在区之下又按荒地开发的难易程度,把土地划分为四等,即不加措施开垦利用的、稍加措施可开垦利用的、大加措施才能开垦利用的和目前尚不能开垦利用的。等以下再分级,数目不限。后者提出了类、等、组的三级续分。类是以水热条件为依据,将全国划分为八类;等是按土地质量划分,分为质量好的、较好的、中等的、差的和不宜农用的五等;组是在等内按限制因素和需要采取的改良措施进一步的划分,数目不限。
1979年以来,中国科学院自然资源综合考察委员会主持草拟《土地资源分类工作要点》,对土地各个要素(气候、地形、土壤、植被、水文等)以及土地利用等自然、经济条件进行综合研究和评价,采取了区、类、等、型、单位五级续分制。先将中国土地分成十一个自然地区,每个自然地区之下分为九个土地适宜类,类下按适宜程度及潜力大小分为三等,等下再按主要限制因素及其程度划分土地型,型下是土地资源单位。自然地区是区域的概念,在一定意义上也具有等级的涵义,用以反映不同地区的土地生产力的基本差异,可作为全国范围内不同地区之间土地资源潜力的对比。划分自然地区的主要依据是气候因素,在同一个地区内土地资源的水热条件与熟制和土地生产力基本上相同。类是在自然地区之内,依据土地本身的特性,对农林牧业的适宜性、土地的限制性因素及其强度,并参考目前土地利用的状况和社会经济条件划分的。等表示土地资源评价的最终成果。同一等的土地,其适宜性及生产潜力大致相同;在同一个自然地区之内,不同等的土地有质的差异,并可以相互比较,但不能将不同自然地区的同等土地简单地加以对比。一般说,不论在任何自然地区,一等地的生产潜力最大,适宜性最广,限制因素极小。从一等地至九等地,生产潜力和适宜性逐渐降低,而限制性因素及其强度逐渐递增。在等之下设型,主要是反映不同级别限制因素所采用的改造措施不同。这个土地分级系统,具有多用途和多宜性的综合性特点。